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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被判拆 法院判决惹争议——新疆克拉玛依一工程验收合格使用6年多、业主总包均未授权却被第三方起诉质量问题,法院居然判决胜诉

2020-03-2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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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杨池能 王金虎)近日,本报接到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魏宗平书面反映:该公司承建的新疆克拉玛依市一中高中部的实验楼、风雨操场、门卫室、连廊等工程的外墙保温业务。该工程由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克拉玛依市中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某某与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施某某又与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该工程经过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勘探方、设计方五方验收及质监站验收,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已经于2013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使用。后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某某因经济纠纷双方对薄公庭,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胜诉,法院在判决中确定该合同总工程款为4614589元。2018年7月,施某某以外墙褪色需要维修起诉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案一直到2019年12月27日才进行判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以施工工艺为由,为确保质量“维修方式只能为拆除重做”判决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维修款4252461.89元给施某。在该次审理中,2019年9月23日,施某某才提出鉴定申请,实际2019年9月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就已向新疆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评估书,这个又是咋回事呢?

  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业主、总包方6年来从未提出质量问题,凭什么第三方就有权利提出呢?而且法院还进行了判决?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将此事进行报道。

工程验收组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交接证明

  对于魏宗平反映的问题,本报记者远赴新疆克拉玛依,进行了调查核实。

  2020年1月8日下午,记者到了克拉玛依市一中,看到了材料中提到的实验楼、风雨操场、门卫室、连廊等工程,并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到了学校负责基础建设的杨老师,但是杨老师没有见面,他说询问的那些事情,负责人已经换了很多人,他接手负责学校基础建设也都几年了但并不知情。至于法院判决要拆除维修的事情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才修建几年的新楼要拆除维修,怎么可能。

  随后,记者到了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此事进行了解。该公司一名叫段某某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克拉玛依市一中的项目是该公司中标。但是对于法院判决要拆除维修的事情,他没有听说过。在了解了大致情况后,他拨通了几个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了解情况,随后以给记者找资料为借口出了办公室。他再次进入办公室后,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记者找他们公司的法务部。当要带记者去法务部的时候,他说法务部现在没有人,出差了,给了个联系电话后就没有再理。记者主动留下了联系方式,请他转交法务部并与记者联系,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任何人与记者联系。

  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记者通过安检处得到了该院政治处的电话,打电话告诉了前来目的。办公室给了一个负责宣传的王姓工作人员的电话,记者打电话联系了该名工作人员,通过多次沟通,他要求记者等一位高姓副院长。安检处的人员又电话联系了高姓副院长,得知他在开会,要等到会议结束才可以见。记者一行足足等了近两个小时,在晚上7点40分左右,记者看到该院工作人员已经陆续下班,再次咨询安检人员,最后一安检人员告诉记者,第二天上午十点可以过来找他。1月9日上午大约十点四十分,记者再次来到法院,安检人员告诉记者,高副院长现在在开会,具体什么时候开完,他们也不知道。通过多次联系,一位姓尹的工作人员才下楼拿了资料,并说尽快将此事汇报给相关领导给记者一个答复,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2018)新02民终259号认定无效合同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76号认定无效合同

  佳能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施某某向法院起诉外墙有不均匀掉色,需要维修,业主克拉玛依第一中学、总包永升集团均没有要求维修。施某某只是实际上的第三方,不具有主体资格,而且施某某与佳能公司的合同在(2017)新0203民初76号判决为无效合同。施某某作为原告提出外墙褪色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鉴定,庭后又提出对佛碳漆掉色是否因质量原因引起以及是否进行返修、维修费用的鉴定。法院在2019年4月24日庭审时,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已作出了工程施工年代久远,只能对当年或次年的施工进行鉴定的回复。对于鉴定部分,施某某自行落实。2019年9月2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晏某法官电话通知由她审理该案,需将以前的庭审过一遍。该次开庭,晏某说因原告施某某提出鉴定申请,需要延期开庭,开庭另行通知。但是原告施某某提交鉴定申请的内容是什么?什么时候选取鉴定机构均没有提。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开庭对报送鉴定机构的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当天开庭,施某某作为原告并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提交的光盘被退回,出去打印蓝图因为没有甲方和设计方的盖章未向法庭提交。施某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晏某作为法官在庭上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问什么材料可以作为鉴定依据。晏某问佳能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交过什么证据,代理律师回答提交的法院的判决书。晏某宣布休庭,她让施某某将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中的鉴定给她送过去。晏某说确定施工面积就可以做鉴定。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出具的委托评估书

  佳能公司代理律师向记者讲到,2019年12月2日晚上11点,佳能公司代理律师收到永信造价公司的电话告知鉴定结果出来了,分为拆除、重建、垃圾清运三个部分费用。12月3日早上佳能公司代理律师与晏某法官通电话,晏某说鉴定是之前张某法官委托的,她不知情,并明确说她了解到佛碳漆掉色不能喷涂只能拆除。12月5日佳能公司代理律师向晏某递交终止鉴定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验收资料。晏某在庭审做笔录的过程中违背事实,要求佳能公司代理律师认可该鉴定委托的过程,包括维修方案和鉴定材料的选取,并且拒收资料。佳能公司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将笔录拍摄给佳能公司王主任。晏某随即将佳能公司代理律师以妨碍诉讼扣在羁押室,强制删除了律师手机里的录音文件,处以5000元罚款,还在当天晚上10点左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佳能公司代理人从法院出来之后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问为何做拆除的造价鉴定。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宋某某却说不同的维修方案有不同的造价,方案是晏某定的,晏某怎么定的她就怎么做的。至于为什么这么定,去问晏某。

  采访中,魏宗平表示,晏某法官作为该案主审法官,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能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知法犯法。质量鉴定做不了仅以目测施某提交的照片就提出做维修鉴定,既没有组织双方去过现场,维修方案也没有经过专业的机构论证,说佛碳漆掉色只能拆除,就强行让鉴定机构按照该拆除重建的方案做造价。虽然鉴定机构应该独立于法院客观公正的做鉴定,但是因为晏某的强行干涉,只有按照晏某的意思做了造价鉴定。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帮助施某某找证据,给鉴定机构施加压力,施某某提交的鉴定申请连日期都没有,并且提交的申请与法庭上提出的申请不相符合。鉴定机构依据晏某交给他们的委托函和判决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验过,也没有组织双方做过笔录,按照晏某电话指示的拆除方案做造价鉴定。做这个鉴定,自始至终佳能公司和代理律师毫不知情。

  在魏宗平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在2019年4月24日的庭审笔录第2页中有“……2019年4月份,我院司法鉴定部门查询司法鉴定花名册,找到唯一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该鉴定部门回复,因工程施工年代久远,只能对当年或次年的施工进行鉴定……”;在2019年9月23日的庭审笔录中第2页有“出示2019年4月25日向被告邮寄的维修通知单一份……”,第5页有“陈某某:对工程的返修费用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在2019年9月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向新疆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评估书,也就是说施某某还没提出评估和鉴定时,法院已经出具了委托评估书。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童伟律师认为:对于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都没有主张过的权利,与第三方无任何关联,第三方无权代替其主张,除非是权威机构。如质量有问题,应该向主管单位反映,由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法院也一般不会出具委托书,除非有人申请。

验收合格被判拆 法院判决惹争议——新疆克拉玛依一工程验收合格使用6年多、业主总包均未授权却被第三方起诉质量问题,法院居然判决胜诉

2020-03-2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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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杨池能 王金虎)近日,本报接到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魏宗平书面反映:该公司承建的新疆克拉玛依市一中高中部的实验楼、风雨操场、门卫室、连廊等工程的外墙保温业务。该工程由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克拉玛依市中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某某与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施某某又与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该工程经过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勘探方、设计方五方验收及质监站验收,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已经于2013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使用。后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某某因经济纠纷双方对薄公庭,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胜诉,法院在判决中确定该合同总工程款为4614589元。2018年7月,施某某以外墙褪色需要维修起诉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案一直到2019年12月27日才进行判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以施工工艺为由,为确保质量“维修方式只能为拆除重做”判决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维修款4252461.89元给施某。在该次审理中,2019年9月23日,施某某才提出鉴定申请,实际2019年9月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就已向新疆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评估书,这个又是咋回事呢?

  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业主、总包方6年来从未提出质量问题,凭什么第三方就有权利提出呢?而且法院还进行了判决?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呢?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公正将此事进行报道。

工程验收组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交接证明

  对于魏宗平反映的问题,本报记者远赴新疆克拉玛依,进行了调查核实。

  2020年1月8日下午,记者到了克拉玛依市一中,看到了材料中提到的实验楼、风雨操场、门卫室、连廊等工程,并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到了学校负责基础建设的杨老师,但是杨老师没有见面,他说询问的那些事情,负责人已经换了很多人,他接手负责学校基础建设也都几年了但并不知情。至于法院判决要拆除维修的事情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才修建几年的新楼要拆除维修,怎么可能。

  随后,记者到了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此事进行了解。该公司一名叫段某某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克拉玛依市一中的项目是该公司中标。但是对于法院判决要拆除维修的事情,他没有听说过。在了解了大致情况后,他拨通了几个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了解情况,随后以给记者找资料为借口出了办公室。他再次进入办公室后,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记者找他们公司的法务部。当要带记者去法务部的时候,他说法务部现在没有人,出差了,给了个联系电话后就没有再理。记者主动留下了联系方式,请他转交法务部并与记者联系,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任何人与记者联系。

  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记者通过安检处得到了该院政治处的电话,打电话告诉了前来目的。办公室给了一个负责宣传的王姓工作人员的电话,记者打电话联系了该名工作人员,通过多次沟通,他要求记者等一位高姓副院长。安检处的人员又电话联系了高姓副院长,得知他在开会,要等到会议结束才可以见。记者一行足足等了近两个小时,在晚上7点40分左右,记者看到该院工作人员已经陆续下班,再次咨询安检人员,最后一安检人员告诉记者,第二天上午十点可以过来找他。1月9日上午大约十点四十分,记者再次来到法院,安检人员告诉记者,高副院长现在在开会,具体什么时候开完,他们也不知道。通过多次联系,一位姓尹的工作人员才下楼拿了资料,并说尽快将此事汇报给相关领导给记者一个答复,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2018)新02民终259号认定无效合同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76号认定无效合同

  佳能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施某某向法院起诉外墙有不均匀掉色,需要维修,业主克拉玛依第一中学、总包永升集团均没有要求维修。施某某只是实际上的第三方,不具有主体资格,而且施某某与佳能公司的合同在(2017)新0203民初76号判决为无效合同。施某某作为原告提出外墙褪色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鉴定,庭后又提出对佛碳漆掉色是否因质量原因引起以及是否进行返修、维修费用的鉴定。法院在2019年4月24日庭审时,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已作出了工程施工年代久远,只能对当年或次年的施工进行鉴定的回复。对于鉴定部分,施某某自行落实。2019年9月2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晏某法官电话通知由她审理该案,需将以前的庭审过一遍。该次开庭,晏某说因原告施某某提出鉴定申请,需要延期开庭,开庭另行通知。但是原告施某某提交鉴定申请的内容是什么?什么时候选取鉴定机构均没有提。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开庭对报送鉴定机构的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当天开庭,施某某作为原告并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提交的光盘被退回,出去打印蓝图因为没有甲方和设计方的盖章未向法庭提交。施某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晏某作为法官在庭上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问什么材料可以作为鉴定依据。晏某问佳能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交过什么证据,代理律师回答提交的法院的判决书。晏某宣布休庭,她让施某某将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中的鉴定给她送过去。晏某说确定施工面积就可以做鉴定。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出具的委托评估书

  佳能公司代理律师向记者讲到,2019年12月2日晚上11点,佳能公司代理律师收到永信造价公司的电话告知鉴定结果出来了,分为拆除、重建、垃圾清运三个部分费用。12月3日早上佳能公司代理律师与晏某法官通电话,晏某说鉴定是之前张某法官委托的,她不知情,并明确说她了解到佛碳漆掉色不能喷涂只能拆除。12月5日佳能公司代理律师向晏某递交终止鉴定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验收资料。晏某在庭审做笔录的过程中违背事实,要求佳能公司代理律师认可该鉴定委托的过程,包括维修方案和鉴定材料的选取,并且拒收资料。佳能公司代理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将笔录拍摄给佳能公司王主任。晏某随即将佳能公司代理律师以妨碍诉讼扣在羁押室,强制删除了律师手机里的录音文件,处以5000元罚款,还在当天晚上10点左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佳能公司代理人从法院出来之后给鉴定机构打电话,问为何做拆除的造价鉴定。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宋某某却说不同的维修方案有不同的造价,方案是晏某定的,晏某怎么定的她就怎么做的。至于为什么这么定,去问晏某。

  采访中,魏宗平表示,晏某法官作为该案主审法官,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不能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知法犯法。质量鉴定做不了仅以目测施某提交的照片就提出做维修鉴定,既没有组织双方去过现场,维修方案也没有经过专业的机构论证,说佛碳漆掉色只能拆除,就强行让鉴定机构按照该拆除重建的方案做造价。虽然鉴定机构应该独立于法院客观公正的做鉴定,但是因为晏某的强行干涉,只有按照晏某的意思做了造价鉴定。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帮助施某某找证据,给鉴定机构施加压力,施某某提交的鉴定申请连日期都没有,并且提交的申请与法庭上提出的申请不相符合。鉴定机构依据晏某交给他们的委托函和判决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验过,也没有组织双方做过笔录,按照晏某电话指示的拆除方案做造价鉴定。做这个鉴定,自始至终佳能公司和代理律师毫不知情。

  在魏宗平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在2019年4月24日的庭审笔录第2页中有“……2019年4月份,我院司法鉴定部门查询司法鉴定花名册,找到唯一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该鉴定部门回复,因工程施工年代久远,只能对当年或次年的施工进行鉴定……”;在2019年9月23日的庭审笔录中第2页有“出示2019年4月25日向被告邮寄的维修通知单一份……”,第5页有“陈某某:对工程的返修费用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在2019年9月3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向新疆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评估书,也就是说施某某还没提出评估和鉴定时,法院已经出具了委托评估书。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童伟律师认为:对于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都没有主张过的权利,与第三方无任何关联,第三方无权代替其主张,除非是权威机构。如质量有问题,应该向主管单位反映,由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法院也一般不会出具委托书,除非有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