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0:24:32
本报讯(记者 胡斌)日前,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四川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四川作为科教资源大省,坐拥有众多高校院所,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9年全省R&D经费总量处于全国第8位,低于四川省GDP排名;2019年全国R&D经费投入强度(与GDP之比)为2.23%,四川只有1.87%。其中,企业和部分市州投入不足是重要因素。
为引导激励社会力量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初,四川省科技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对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后补助。现阶段出台的《办法》就是针对该意见的具体落实方案。
《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对企业来说,只要是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都可认定为企业研发。对市州来说,需要制定和实施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不同于以前的立项环节补贴,研发后补贴以是否发生前期投入、或是否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识别标准。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此举有利于发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作用,也使得政府资助获得的成果和产出更加真实可靠。
《办法》明确,省级直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对市(州)的研发投入补助,以上一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据了解,《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市(州)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2021-01-07 10:24:32
本报讯(记者 胡斌)日前,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四川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四川作为科教资源大省,坐拥有众多高校院所,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9年全省R&D经费总量处于全国第8位,低于四川省GDP排名;2019年全国R&D经费投入强度(与GDP之比)为2.23%,四川只有1.87%。其中,企业和部分市州投入不足是重要因素。
为引导激励社会力量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初,四川省科技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对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后补助。现阶段出台的《办法》就是针对该意见的具体落实方案。
《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对企业来说,只要是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都可认定为企业研发。对市州来说,需要制定和实施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不同于以前的立项环节补贴,研发后补贴以是否发生前期投入、或是否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识别标准。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此举有利于发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作用,也使得政府资助获得的成果和产出更加真实可靠。
《办法》明确,省级直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对市(州)的研发投入补助,以上一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据了解,《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市(州)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