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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充分提示风险最高罚40万元 四川公布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2019-05-16 08:52:5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成都正加快建设立足四川、服务西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如何实现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如何填补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行为规范的法律空白?如何解决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等问题?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四川省第一部规范地方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

      《条例》共6章45条,其中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若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同时,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机构培育、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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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08:52:5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成都正加快建设立足四川、服务西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如何实现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如何填补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行为规范的法律空白?如何解决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等问题?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四川省第一部规范地方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

      《条例》共6章45条,其中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若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其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同时,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机构培育、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