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南商报 2020/12/30 16:00:54 阅读次数108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买车后为自己的爱车上保险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为,消费者通常选择在汽车销售公司买车时一起买保险。但如果汽车销售公司不提供全部保单,消费者又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9年3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城镇市民陈先生在乐山某汽车公司井研分销店购买某品牌H2型汽车一台,总金额为99900元,此总价款包括上户、代交购置税、办理牌照以及汽车的各类保险费等。其中载明6500元用于缴纳汽车保险费(包括第三者险150万元、座位险1万元×4人、交强险、不计免赔险)。但提车时该汽车销售公司只出具交强险保单,不出具其它险种保单和发票,无法得知共交了多少保险费。后来多次索要仍不给予。这6500元的保险支付成了个谜团,此保险是在井研某保险公司购买。陈先生认为自己不能知晓汽车购买保险的真实金额,该汽车销售公司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遂于2019年4月4日到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核实预付的6500元用于购买保险的真实金额。
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后,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立即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通知该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购车保险的所有保单及发票。经查明核实该车购买:商业险3125元、交强险950元、车船税250元,合计支付保费4325元,比预交的6500元多收了2175元。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指出,该汽车销售公司这一行为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并当场责成汽车销售公司立即退还多收的2175元给消费者陈先生。汽车销售公司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多收保险费,并拒不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的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井研县消委会依据《消法》以上条款规定做出由经营者退还多收消费者保险款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