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南商报 2021/3/30 14:59:46 阅读次数421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针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提出,力争2025年,小区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征求意见》明确,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环境。
针对新建小区,《征求意见》拟规定要严格落实配建比例要求。具体而言,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而针对存量小区,大力推进充电设施改造。按照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
《征求意见》提到,政府组织引导推进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2021年,聚焦“11+2”中心城区实施一批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项目;2022年,“11+2”中心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力争存量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为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征求意见》还拟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并强化管理。比如,针对存量小区公用桩,政府拟根据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存量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高标准遴选3-5家充电运营商,组织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而存量小区的自用桩,则拟将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
针对新建小区配建桩,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还明确了存量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安装条件及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还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明确了责任——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