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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31 16:28:23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付美龄 记者 胡斌 嘉月)“肥料浇下去,苗儿一点也没长出来,那你的钱包也别想鼓起来。”
      “肥料浇下去,不长苗是你苗儿的问题,跟我的肥料有什么关系?”
      蒲江县农业产业历史悠久,所产的茶叶、柑橘和猕猴桃更是远近闻名,农业欣欣向荣,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诸如农药、农机、化肥等行业,但与此同时,行业内也时常出现各种纠纷。近日,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受理了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前因
      张某从事化肥销售生意,吴某向张某购买化肥用于农业生产,并当场签订《买卖合同》,就所需化肥的品类、重量、付款日期等进行了约定。张某随即将吴某所需化肥打包装车送与其家。
      两周后,张某致电吴某……
      “喂,吴老板儿,这么多天过去了,你咋个还没把肥料款打给我喔?”
      “张姐,你这个肥料不得行,我的苗儿施了你这个肥一点用都没得,咋个整嘛?我不可能照原价给你付款噻!”
      张某坚信自己的肥料没有问题,不肯退让,便诉至法院。
      面对面调解
      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来庭。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随即就还款问题展开调解工作。
      法官向双方讲解了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双方合同的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吴某向张某支付肥料款5000元。
      同时,法庭启动“执先督”程序,告知吴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履行。
      吴某表示认可,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庭将约定款项支付给了张某,实现了高效审结和随案执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法官提醒
      广大农民朋友在生产生活中,涉及到农产品的买卖时,应当注意订立书面合同,保存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
      民事主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明确、清晰、无歧义。
      在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提出疑问,应当及时咨询农业部门或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质量鉴定,并将相关鉴定结果进行留存,以作为己方面临诉讼时的有利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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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付美龄 记者 胡斌 嘉月)“肥料浇下去,苗儿一点也没长出来,那你的钱包也别想鼓起来。”
      “肥料浇下去,不长苗是你苗儿的问题,跟我的肥料有什么关系?”
      蒲江县农业产业历史悠久,所产的茶叶、柑橘和猕猴桃更是远近闻名,农业欣欣向荣,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诸如农药、农机、化肥等行业,但与此同时,行业内也时常出现各种纠纷。近日,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受理了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前因
      张某从事化肥销售生意,吴某向张某购买化肥用于农业生产,并当场签订《买卖合同》,就所需化肥的品类、重量、付款日期等进行了约定。张某随即将吴某所需化肥打包装车送与其家。
      两周后,张某致电吴某……
      “喂,吴老板儿,这么多天过去了,你咋个还没把肥料款打给我喔?”
      “张姐,你这个肥料不得行,我的苗儿施了你这个肥一点用都没得,咋个整嘛?我不可能照原价给你付款噻!”
      张某坚信自己的肥料没有问题,不肯退让,便诉至法院。
      面对面调解
      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来庭。法庭工作人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随即就还款问题展开调解工作。
      法官向双方讲解了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双方合同的效力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吴某向张某支付肥料款5000元。
      同时,法庭启动“执先督”程序,告知吴某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履行。
      吴某表示认可,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庭将约定款项支付给了张某,实现了高效审结和随案执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法官提醒
      广大农民朋友在生产生活中,涉及到农产品的买卖时,应当注意订立书面合同,保存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
      民事主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明确、清晰、无歧义。
      在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提出疑问,应当及时咨询农业部门或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质量鉴定,并将相关鉴定结果进行留存,以作为己方面临诉讼时的有利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