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时政
  • /
  • 法治
  • /

    工作四年半,我从经理变成“见习”经理了

    2023-05-04 16:37:19 来源:西部经济网 作者:于强胜 李肖晓 胡斌 嘉月

          本网讯(于强胜 李肖晓 记者 胡斌 嘉月

      案情简介

      小A于2018年3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A任公司区域经理。然而合同到期后,B公司将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职位的表述由经理变为“见习”经理,双方因意见不一未能成功续签劳动合同。
      小A认为,B公司故意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
      小A提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蒲江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现场
      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填写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利用要素表迅速了解双方诉求及争议焦点。
      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关键矛盾点,认为该纠纷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便再次询问双方的调解意见,双方表示可以协商。
      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联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
      承办法官向小A释明: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公司书面续签通知中明确续签合同后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不变,职务的变化并不能证明劳动条件降低的事实。
      同时,被告公司表示小A在职期间也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愿意向小A支付5万元的补偿款。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友好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当场支付5万元补偿费,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良好的劳动关系无疑是和谐企业塑造的桥梁和纽带,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和谐融洽的氛围能够促进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的结合,形成积极有效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同时企业应当通过树立规范的岗位职责、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等方式,充分满足劳动者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各项需求,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在劳动者产生问题时,企业应当及时与之沟通,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劳动者的信任和忠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时政
  • /
  • 法治
  • /

    工作四年半,我从经理变成“见习”经理了

    2023-05-04 16:37:19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于强胜 李肖晓 记者 胡斌 嘉月

      案情简介

      小A于2018年3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A任公司区域经理。然而合同到期后,B公司将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职位的表述由经理变为“见习”经理,双方因意见不一未能成功续签劳动合同。
      小A认为,B公司故意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
      小A提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蒲江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现场
      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填写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利用要素表迅速了解双方诉求及争议焦点。
      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关键矛盾点,认为该纠纷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便再次询问双方的调解意见,双方表示可以协商。
      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联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
      承办法官向小A释明: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公司书面续签通知中明确续签合同后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不变,职务的变化并不能证明劳动条件降低的事实。
      同时,被告公司表示小A在职期间也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愿意向小A支付5万元的补偿款。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友好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当场支付5万元补偿费,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良好的劳动关系无疑是和谐企业塑造的桥梁和纽带,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和谐融洽的氛围能够促进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的结合,形成积极有效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同时企业应当通过树立规范的岗位职责、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等方式,充分满足劳动者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各项需求,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在劳动者产生问题时,企业应当及时与之沟通,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劳动者的信任和忠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