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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机撞人未报警只通知家属后离开 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3-07-03 15:12:03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任炳林 记者 胡斌 嘉月)驾车撞伤了人,随后将伤者转移至安全地带,通知并等其家属赶到后再驾车离去,这算是“逃逸”吗?日前,成都市蒲江县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转弯处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与伤者王某一同等待王某家属到达事故现场,并告知王某家属王某系自己摔倒,王某因伤昏迷并未提出异议,随后刘某便驾车离开现场。
      后因王某伤情显现,家属在送医的同时有所怀疑便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将刘某缉拿归案。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蒲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某虽撞了人,但他在撞人之后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避免衍生事故发生,在通知并等待其家属赶到现场后才随之离去,应该被认定为逃逸行为吗?
      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等待处理,仅通知其家属到来之后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属于肇事后逃逸,应予加重处罚。蒲江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依据我国司法解释,肇事后逃逸行为其认定重点在于肇事者主观心态上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是否有逃离行为。所以行为人即使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后再逃离现场,因其未能主动承担事故责任,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官说法:法律之所以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这两项义务,致使事故责任无人承担,往往使受害人延误治疗时机。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法律予以加重处罚。
      逃逸是一个法定加重情节,法律将其在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时逃逸,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在构成刑事犯罪时,可能会因此升格法定刑,予以加重处罚,因此在造成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伤者遭遇二次伤害,并迅速报警、报医等待事故处理,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如此只会适得其反,从而背负更重的法律处罚。
      同时提醒广大机动车主,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并无捷径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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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机撞人未报警只通知家属后离开 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3-07-03 15:12:03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任炳林 记者 胡斌 嘉月)驾车撞伤了人,随后将伤者转移至安全地带,通知并等其家属赶到后再驾车离去,这算是“逃逸”吗?日前,成都市蒲江县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转弯处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与伤者王某一同等待王某家属到达事故现场,并告知王某家属王某系自己摔倒,王某因伤昏迷并未提出异议,随后刘某便驾车离开现场。
      后因王某伤情显现,家属在送医的同时有所怀疑便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及时侦破将刘某缉拿归案。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蒲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某虽撞了人,但他在撞人之后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避免衍生事故发生,在通知并等待其家属赶到现场后才随之离去,应该被认定为逃逸行为吗?
      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等待处理,仅通知其家属到来之后意图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属于肇事后逃逸,应予加重处罚。蒲江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依据我国司法解释,肇事后逃逸行为其认定重点在于肇事者主观心态上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是否有逃离行为。所以行为人即使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后再逃离现场,因其未能主动承担事故责任,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官说法:法律之所以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这两项义务,致使事故责任无人承担,往往使受害人延误治疗时机。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法律予以加重处罚。
      逃逸是一个法定加重情节,法律将其在交通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时逃逸,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在构成刑事犯罪时,可能会因此升格法定刑,予以加重处罚,因此在造成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伤者遭遇二次伤害,并迅速报警、报医等待事故处理,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如此只会适得其反,从而背负更重的法律处罚。
      同时提醒广大机动车主,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并无捷径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