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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间的通行,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

    2023-12-21 15:03:17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富娜娜 张爱汶 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同住一栋楼上的喻某、李某和杨某因为相邻通行纠纷闹到了法院。

      原告喻某要求被告李某为其提供通往自己房屋的通道,要第三人杨某配合履行义务。

      被告李某却称通往喻某三楼住宅有专门的楼梯间和人行通道,自己的商铺本就不是喻某上楼的历史唯一通道……

      是何缘由?

      2017年6月9日,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竞拍到法院拍卖的蒲江县某栋楼房某单元3楼1号房屋一套和1楼商铺一间,该房屋与商铺的原所有权人皆为陈某,1楼商铺的承租人现为杨某。

      该栋楼房修建于1990年,总共有三层,设有一独立楼梯通往楼上住户,楼梯口设一后门,有通往大楼后边的人行通道;楼下商铺系独立封闭的,有自己的前后门,并与通往楼上的楼梯间隔离开来。

      后来有人在楼房后面人行通道上搭建了其他建筑物,导致通往楼上的楼梯口后门及通道被封堵,出现了楼上住户通过底楼商铺通行的情况。但因案涉3楼1号房屋和1楼商铺以前归属于同一业主,也就没有相邻通行问题。

      喻某、李某分别购得3楼1号住宅和1楼商铺后,因通往楼梯口的后门和通道被他人封堵多年,喻某只能通过1楼商铺通往楼上,在商铺开门并有人值守时,喻某的通行没有障碍;但商铺歇业后,承租人杨某为财产安全考虑不同意喻某通过商铺通往楼上,双方之间因此而产生纠纷。

      蒲江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在利用其不动产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便,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

      因此,处理该案时要平衡邻地通行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和通行人喻某的利益,作出的判决既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又要符合邻里和睦、友好相处、方便通行的情理。

      但是,在相邻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基本使用权益,本案中,喻某所要求的通行权会妨碍商铺的基本使用,因此可以拒绝其通行要求。

      裁判理由

      李某为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其对商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能,商铺功能主要是用于商业用途,并非用于通行的必经通道。其次,李某的底楼商铺并不是通往楼上的建筑设计通道和历史必经通道。最后,被告李某和第三人杨某并未实施封堵楼梯口后门和楼后通道的侵权行为,该通道系他人建筑物所堵塞。因此,原告应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要求堵塞其通道的侵权人排除妨碍,而不能以楼梯口后门被封为由要求从被告铺面通行。最终,蒲江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

      另,蒲江法院鉴于喻某通往其房屋的唯一通道确实被堵塞,其要求侵权人腾出通道客观上需要一定周期,从保护所有权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倡导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倡议杨某、李某在不影响商铺经营的同时为喻某提供适当的通行便利。

      邻地通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日常生活中,相邻人之间常常会因为通行的问题发生矛盾。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进而,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

      同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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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1 15:03:17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富娜娜 张爱汶 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同住一栋楼上的喻某、李某和杨某因为相邻通行纠纷闹到了法院。

      原告喻某要求被告李某为其提供通往自己房屋的通道,要第三人杨某配合履行义务。

      被告李某却称通往喻某三楼住宅有专门的楼梯间和人行通道,自己的商铺本就不是喻某上楼的历史唯一通道……

      是何缘由?

      2017年6月9日,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竞拍到法院拍卖的蒲江县某栋楼房某单元3楼1号房屋一套和1楼商铺一间,该房屋与商铺的原所有权人皆为陈某,1楼商铺的承租人现为杨某。

      该栋楼房修建于1990年,总共有三层,设有一独立楼梯通往楼上住户,楼梯口设一后门,有通往大楼后边的人行通道;楼下商铺系独立封闭的,有自己的前后门,并与通往楼上的楼梯间隔离开来。

      后来有人在楼房后面人行通道上搭建了其他建筑物,导致通往楼上的楼梯口后门及通道被封堵,出现了楼上住户通过底楼商铺通行的情况。但因案涉3楼1号房屋和1楼商铺以前归属于同一业主,也就没有相邻通行问题。

      喻某、李某分别购得3楼1号住宅和1楼商铺后,因通往楼梯口的后门和通道被他人封堵多年,喻某只能通过1楼商铺通往楼上,在商铺开门并有人值守时,喻某的通行没有障碍;但商铺歇业后,承租人杨某为财产安全考虑不同意喻某通过商铺通往楼上,双方之间因此而产生纠纷。

      蒲江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在利用其不动产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便,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

      因此,处理该案时要平衡邻地通行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和通行人喻某的利益,作出的判决既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又要符合邻里和睦、友好相处、方便通行的情理。

      但是,在相邻关系中应当优先保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基本使用权益,本案中,喻某所要求的通行权会妨碍商铺的基本使用,因此可以拒绝其通行要求。

      裁判理由

      李某为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其对商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能,商铺功能主要是用于商业用途,并非用于通行的必经通道。其次,李某的底楼商铺并不是通往楼上的建筑设计通道和历史必经通道。最后,被告李某和第三人杨某并未实施封堵楼梯口后门和楼后通道的侵权行为,该通道系他人建筑物所堵塞。因此,原告应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要求堵塞其通道的侵权人排除妨碍,而不能以楼梯口后门被封为由要求从被告铺面通行。最终,蒲江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喻某的诉讼请求。

      另,蒲江法院鉴于喻某通往其房屋的唯一通道确实被堵塞,其要求侵权人腾出通道客观上需要一定周期,从保护所有权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倡导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倡议杨某、李某在不影响商铺经营的同时为喻某提供适当的通行便利。

      邻地通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日常生活中,相邻人之间常常会因为通行的问题发生矛盾。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进而,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

      同时,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