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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逃逸?保险不理赔!刑判+民赔,一个都跑不脱!

    2024-07-15 14:15:50 来源:西部经济网

            202311月的某天晚上,刘某同朋友二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蒲江县新蒲路由蒲江方向往新津方向行驶。

    次日257分许,刘某驾车行驶至新蒲路某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由董某甲驾驶搭载董某乙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董某甲受伤,董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中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蒲江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6个月。

    董某甲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刘某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张11.5万元赔偿款。

    蒲江法院鹤山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董某甲支付赔偿款33181.38元,刘某向董某甲支付赔偿款70682.3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董某乙家属在本案受理前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出,“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出示相关保险合同,其中《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第一部分 责任免除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出示有刘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庭审中刘某亦认可系本人签名。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刘某逃逸的行为不影响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可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停车保护现场,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该案所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就“逃逸行为属于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刘某进行了告知,且刘某亦在庭审中承认保险合同中的签名系本人所签,故该条款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上述事故中,刘某的逃逸行为不影响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免责事由且投保人签字确认,该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正常吃饭饮酒系情谊行为,其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会附随产生提醒、劝阻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间应相互照顾,共同聚餐人对饮酒人特别是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对饮酒人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劝阻,避免因车祸造成损害。

    我们在享受车辆带来的便捷出行时,更应心存敬畏,树立正确安全行驶观念,规范驾驶行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规则,安全行车。若有共同饮酒人,应及时劝阻饮酒人酒后驾驶,避免损害发生;在发生事故后更不应心存侥幸,以逃逸消极回避现实。蒲江法院 杨偲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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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5 14:15:50 来源:西部经济网

            202311月的某天晚上,刘某同朋友二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蒲江县新蒲路由蒲江方向往新津方向行驶。

    次日257分许,刘某驾车行驶至新蒲路某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由董某甲驾驶搭载董某乙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董某甲受伤,董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中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蒲江法院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6个月。

    董某甲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刘某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张11.5万元赔偿款。

    蒲江法院鹤山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董某甲支付赔偿款33181.38元,刘某向董某甲支付赔偿款70682.3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董某乙家属在本案受理前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出,“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出示相关保险合同,其中《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第一部分 责任免除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出示有刘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庭审中刘某亦认可系本人签名。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刘某逃逸的行为不影响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可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停车保护现场,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该案所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就“逃逸行为属于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刘某进行了告知,且刘某亦在庭审中承认保险合同中的签名系本人所签,故该条款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上述事故中,刘某的逃逸行为不影响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免责事由且投保人签字确认,该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亲朋好友聚在一起正常吃饭饮酒系情谊行为,其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会附随产生提醒、劝阻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间应相互照顾,共同聚餐人对饮酒人特别是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对饮酒人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劝阻,避免因车祸造成损害。

    我们在享受车辆带来的便捷出行时,更应心存敬畏,树立正确安全行驶观念,规范驾驶行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规则,安全行车。若有共同饮酒人,应及时劝阻饮酒人酒后驾驶,避免损害发生;在发生事故后更不应心存侥幸,以逃逸消极回避现实。蒲江法院 杨偲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