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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04-27 17:09:08

    记者从德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获悉,德阳市日前向社会正式公布了《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在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德阳也是四川省内继遂宁市制定《城市管理条例》并获得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二个城市。
    据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蒲正介绍,《条例》是德阳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经德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并通过媒体正式公布,该条例共分5章,42条。
    第一章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8—24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处置等八个领域亟待解决的17项城市管理事项。第三章执法与监督(第25—30条),主要规定了执法原则、强制措施、执法协助、司法衔接、执法公开与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鉴于《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对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规范、执法保障等内容已有详尽规定,故《条例》对此不再重复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31—40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41—42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条例施行时间。
    “《条例》严格遵循《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级有关部门、专家评审组以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蒲正表示,在《条例》的规定内容上,严格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省、市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学习借鉴了省内外城市管理立法经验,突出“明晰管理范围、理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秩序”等重点。
    据了解,为了防止《条例》成为“一纸空文”,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限期改造、限期拆除等措施,促使违法行为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对于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水法》《防洪法》《公路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还将依照规定将执法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记者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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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蒲正介绍,《条例》是德阳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经德阳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并通过媒体正式公布,该条例共分5章,42条。
    第一章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8—24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处置等八个领域亟待解决的17项城市管理事项。第三章执法与监督(第25—30条),主要规定了执法原则、强制措施、执法协助、司法衔接、执法公开与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鉴于《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对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规范、执法保障等内容已有详尽规定,故《条例》对此不再重复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31—40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41—42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条例施行时间。
    “《条例》严格遵循《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级有关部门、专家评审组以及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蒲正表示,在《条例》的规定内容上,严格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省、市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学习借鉴了省内外城市管理立法经验,突出“明晰管理范围、理顺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秩序”等重点。
    据了解,为了防止《条例》成为“一纸空文”,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限期改造、限期拆除等措施,促使违法行为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对于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水法》《防洪法》《公路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还将依照规定将执法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记者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