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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生态屏障 建设美丽四川 四川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04-03 16:54:12

      (本报记者 胡斌)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提供体制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部门职责。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领导职务,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事先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调整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及队伍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乡镇(街道)单设或在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牌子,合理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片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办公用房、用品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保障;加强党组织建设。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所在市(州)党委领导,并向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谋划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上下联动,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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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牢生态屏障 建设美丽四川 四川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04-03 16:54:12

      (本报记者 胡斌)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提供体制保障。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部门职责。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领导职务,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事先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调整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及队伍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乡镇(街道)单设或在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牌子,合理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片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办公用房、用品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保障;加强党组织建设。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所在市(州)党委领导,并向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谋划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上下联动,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