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 健康
  • /

    整容遭遇欺诈 女子起诉美容医院要求三倍赔偿获支持

    2022-03-01 14:35:28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消费者在美容医院接受整形手术后,认为医院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自己构成了欺诈,故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撤销被告某美容医院与原告王某的医疗服务合同,并支付王某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

      2020年10月,王某与某美容医院签订项目确认单,由该院向她提供胶原再生术、面部皮层光焊等在内的多个治疗项目,手术费12万元。手术后,王某出现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等症状,她认为,医院实施的手术是普通玻尿酸注射和抽吸脂肪,并非约定的“胶原再生术、面部皮层光焊”。某美容医院以夸张的手术名称、疗效吸引自己,实施的却是普通美容项目,还收取高额的手术费,已经构成欺诈。于是,王某将某美容医院起诉至武侯法院,要求撤销医疗服务合同,退还医疗费用1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36万元。

      武侯法院认为,医院曾向王某提供玻尿酸下巴注射手术,使用产品为润百颜(一种填充剂)。在2020年10月的手术中,项目确认单名称为“胶原再生术”,手术记录记载产品仍然为润百颜,并未有记载任何促进胶原蛋白再生的产品。虽然王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签署这一行为系表示知晓和了解手术内容、手术风险并同意实施,案涉知情同意书中并未载明接受手术、使用的产品作用的机理或具体的功效,故不能达到签署知情同意书,就等于知晓手术内容与使用产品,与项目确认书胶原再生所通常理解的胶原蛋白再生之间,并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明目的。

      其次,某美容医院约定向王某提供皮层光焊服务,但手术记录仅有脂肪抽吸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中并未记录使用任何与皮层光焊有关的仪器设备。故法院对某美容医院抗辩其已为王某实施皮层光焊手术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作为医疗美容专业机构,应当能够区分胶原蛋白再生材料与玻尿酸填充剂、高频电与强脉冲光之间的区别,营销以及订约时项目名称使用“胶原再生术”与“皮层光焊”,但提交手术记录记载手术名称和过程均反映其实施功效相仿但实质不同的手术内容。某美容医院使用的项目名称足以使得王某发生实质内容上的误解。因此,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明知其将提供美容服务的内容与项目确认单确认服务项目不符,而按照项目确认单确认项目与王某订立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已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以美化面部容颜为目的与某美容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明显区别于基于身体、心理机能存在需治愈的疾病或者修复的缺陷为目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女性对外观容貌美化的追求是一种精神生活上满足或享受,还可能间接影响其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接受美容医疗服务应当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某美容医院并非公益性医疗机构,其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进行产品定价、自主选择缔约相对方,在开放竞争市场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特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

      某美容医院虽在缔约时存在欺诈行为,但该美容医院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为王某实施手术的医师和护士均具有相应的资质,手术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取得知情同意,手术中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故法院对王某主张返还已支付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某美容医院存在欺诈行为,系双方合同被撤销的原因,作为过错方某美容医院应当赔偿王某损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赔偿三倍已支付服务费。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 健康
  • /

    整容遭遇欺诈 女子起诉美容医院要求三倍赔偿获支持

    2022-03-01 14:35:28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消费者在美容医院接受整形手术后,认为医院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对自己构成了欺诈,故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撤销被告某美容医院与原告王某的医疗服务合同,并支付王某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

      2020年10月,王某与某美容医院签订项目确认单,由该院向她提供胶原再生术、面部皮层光焊等在内的多个治疗项目,手术费12万元。手术后,王某出现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等症状,她认为,医院实施的手术是普通玻尿酸注射和抽吸脂肪,并非约定的“胶原再生术、面部皮层光焊”。某美容医院以夸张的手术名称、疗效吸引自己,实施的却是普通美容项目,还收取高额的手术费,已经构成欺诈。于是,王某将某美容医院起诉至武侯法院,要求撤销医疗服务合同,退还医疗费用12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36万元。

      武侯法院认为,医院曾向王某提供玻尿酸下巴注射手术,使用产品为润百颜(一种填充剂)。在2020年10月的手术中,项目确认单名称为“胶原再生术”,手术记录记载产品仍然为润百颜,并未有记载任何促进胶原蛋白再生的产品。虽然王某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签署这一行为系表示知晓和了解手术内容、手术风险并同意实施,案涉知情同意书中并未载明接受手术、使用的产品作用的机理或具体的功效,故不能达到签署知情同意书,就等于知晓手术内容与使用产品,与项目确认书胶原再生所通常理解的胶原蛋白再生之间,并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明目的。

      其次,某美容医院约定向王某提供皮层光焊服务,但手术记录仅有脂肪抽吸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单中并未记录使用任何与皮层光焊有关的仪器设备。故法院对某美容医院抗辩其已为王某实施皮层光焊手术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作为医疗美容专业机构,应当能够区分胶原蛋白再生材料与玻尿酸填充剂、高频电与强脉冲光之间的区别,营销以及订约时项目名称使用“胶原再生术”与“皮层光焊”,但提交手术记录记载手术名称和过程均反映其实施功效相仿但实质不同的手术内容。某美容医院使用的项目名称足以使得王某发生实质内容上的误解。因此,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明知其将提供美容服务的内容与项目确认单确认服务项目不符,而按照项目确认单确认项目与王某订立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已构成欺诈,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以美化面部容颜为目的与某美容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明显区别于基于身体、心理机能存在需治愈的疾病或者修复的缺陷为目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女性对外观容貌美化的追求是一种精神生活上满足或享受,还可能间接影响其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接受美容医疗服务应当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某美容医院并非公益性医疗机构,其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进行产品定价、自主选择缔约相对方,在开放竞争市场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特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

      某美容医院虽在缔约时存在欺诈行为,但该美容医院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为王某实施手术的医师和护士均具有相应的资质,手术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取得知情同意,手术中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故法院对王某主张返还已支付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某美容医院存在欺诈行为,系双方合同被撤销的原因,作为过错方某美容医院应当赔偿王某损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赔偿三倍已支付服务费。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