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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小区将配建幼儿园

    2019-05-10 16:20:0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积极稳妥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方案》提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严格依照标准,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如期配建、移交幼儿园。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但未规划幼儿园的、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以及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特别是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补建、改建、新建、整改等规定。对违反规划条件不建、少建、缩建,以及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予以处罚,并责成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限期予以整改等。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方案》规定,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挪作他用、违规出租出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此外,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要采取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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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0 16:20:0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积极稳妥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方案》提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严格依照标准,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如期配建、移交幼儿园。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但未规划幼儿园的、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以及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特别是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补建、改建、新建、整改等规定。对违反规划条件不建、少建、缩建,以及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予以处罚,并责成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限期予以整改等。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方案》规定,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挪作他用、违规出租出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此外,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要采取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