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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九条措施 打通司法责任制“最后一公里”

    2020-04-28 14:44:23

    吴印祥 本报记者 吴文俊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认真做好“由裁判者负责”后半篇文章,坚决打通司法责任制“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据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对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改判和发回重审的56起民事、行政案件逐一展开违法审判责任专业审查、初步认定和监察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践经验等情况,出台本《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将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本院依职权再审后改判的案件、驳回再审申请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改判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重大错误以及其他应当列入违法办案责任审查的案件等7类案件作为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线索来源。对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程序,明确由院长签字后启动审查程序,由审判监督部门组织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审查组织对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全面进行专业审查,对是否存在违法办案责任由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同时明确,对经审判委员会审议认定为存在违法办案责任的案件,由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违法性调查,形成结论性意见后向院党组报告,作出调查结论;形成专业审查和调查结论后,由审查人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和调查结果,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章程讨论确定违法办案责任;法官惩戒委员会形成决议意见后,报告本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为了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对遵循司法规律不得认定为违法办案的如专业认知、证据规则、出现新证据、当事人诉求变更、法律修改、生效裁判改变等8种情形予以明确,对审查、调查过程中法官及有关人员享有知情权、辩解权和举证权等一切必要权利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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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九条措施 打通司法责任制“最后一公里”

    2020-04-28 14:44:23

    吴印祥 本报记者 吴文俊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认真做好“由裁判者负责”后半篇文章,坚决打通司法责任制“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据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对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改判和发回重审的56起民事、行政案件逐一展开违法审判责任专业审查、初步认定和监察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践经验等情况,出台本《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将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本院依职权再审后改判的案件、驳回再审申请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改判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重大错误以及其他应当列入违法办案责任审查的案件等7类案件作为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线索来源。对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审查程序,明确由院长签字后启动审查程序,由审判监督部门组织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组成审查组织对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全面进行专业审查,对是否存在违法办案责任由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同时明确,对经审判委员会审议认定为存在违法办案责任的案件,由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违法性调查,形成结论性意见后向院党组报告,作出调查结论;形成专业审查和调查结论后,由审查人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和调查结果,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章程讨论确定违法办案责任;法官惩戒委员会形成决议意见后,报告本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为了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对遵循司法规律不得认定为违法办案的如专业认知、证据规则、出现新证据、当事人诉求变更、法律修改、生效裁判改变等8种情形予以明确,对审查、调查过程中法官及有关人员享有知情权、辩解权和举证权等一切必要权利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