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14:46:1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消费者在网上预订酒店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行为,但线上预订总时不时发生付款后无法入住、缺房、临时提价、无法取消预订等糟心问题。那么,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9年9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市民谢先生需要接待来井研办事的8名客户,因此,他想在城中心位置预定住宿酒店等待客人的到来。当日下午5时许,谢先生在某团购网站上选定入住井研县的某主题酒店,计划预定标间4个,单价120元/间,实付款共计480元。谢先生在订房确认成功后为稳妥起见,还特意给酒店打了电话告知酒店总台预订了4个标间,总台回复说有房间,入住没问题。于是,当晚11时,谢先生引领客人入住该酒店,但总台服务人员却告知标间只剩余一间了,要住只能再安排3个单间,为8个人提供住宿。谢先生表示,自己预定的标间,却给单间住,一行8个都是男士,两男士同枕一间床不合适。再加上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每增加一单间房,谢先生还需要出120元才能入住。谢先生觉得自己早先已预定好住宿,而酒店老板不守信用,导致客人无法正常入住,遂投诉到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消费者谢先生的投诉电话后,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连夜前往现场调查处理此纠纷。经了解,谢先生投诉属实,井研县某主题酒店属违反约定行为,没有为谢先生留足预定房间,贪图眼前利益,在谢先生预订后把预留标间登记给别人了,造成谢先生一行8人无法正常入住,引发纠纷责任应由违反约定的该酒店全权承担,要求酒店方安排6个单间和一个标间供谢先生客户一行8人入住,且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这样一场深夜住宿纠纷在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张下得以顺利解决,市民谢先生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中,谢先生已经通过某团购网站订购酒店住宿,与酒店明确约定“订购标间四间”,而酒店将预留房间登记给别人,造成谢先生预订标间不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者酒店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酒店的行为还涉及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方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2021-01-13 14:46:1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消费者在网上预订酒店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行为,但线上预订总时不时发生付款后无法入住、缺房、临时提价、无法取消预订等糟心问题。那么,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9年9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市民谢先生需要接待来井研办事的8名客户,因此,他想在城中心位置预定住宿酒店等待客人的到来。当日下午5时许,谢先生在某团购网站上选定入住井研县的某主题酒店,计划预定标间4个,单价120元/间,实付款共计480元。谢先生在订房确认成功后为稳妥起见,还特意给酒店打了电话告知酒店总台预订了4个标间,总台回复说有房间,入住没问题。于是,当晚11时,谢先生引领客人入住该酒店,但总台服务人员却告知标间只剩余一间了,要住只能再安排3个单间,为8个人提供住宿。谢先生表示,自己预定的标间,却给单间住,一行8个都是男士,两男士同枕一间床不合适。再加上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每增加一单间房,谢先生还需要出120元才能入住。谢先生觉得自己早先已预定好住宿,而酒店老板不守信用,导致客人无法正常入住,遂投诉到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消费者谢先生的投诉电话后,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连夜前往现场调查处理此纠纷。经了解,谢先生投诉属实,井研县某主题酒店属违反约定行为,没有为谢先生留足预定房间,贪图眼前利益,在谢先生预订后把预留标间登记给别人了,造成谢先生一行8人无法正常入住,引发纠纷责任应由违反约定的该酒店全权承担,要求酒店方安排6个单间和一个标间供谢先生客户一行8人入住,且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这样一场深夜住宿纠纷在井研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张下得以顺利解决,市民谢先生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中,谢先生已经通过某团购网站订购酒店住宿,与酒店明确约定“订购标间四间”,而酒店将预留房间登记给别人,造成谢先生预订标间不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者酒店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酒店的行为还涉及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方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