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提高用水效率规范 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正式施行

    2020-11-25 15:34:19

      本报记者 赵蝶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出台了《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四川省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四川省情,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将节水评价纳入重大规划和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内容,对各行业节水行动提出要求,同时加强节水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浪费行为。

      《办法》提出,四川省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对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了要求,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对农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工业园区用水、市政用水等不同种类用水提出了节约用水措施。四川省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约用水约束性指标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适应。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节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为切实推进各地节约用水工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节约用水技术创新研究,加大技术应用推广,促进节约用水技术成果转化,各地要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并统筹使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提高用水效率规范 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正式施行

    2020-11-25 15:34:19

      本报记者 赵蝶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出台了《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四川省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结合四川省情,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将节水评价纳入重大规划和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内容,对各行业节水行动提出要求,同时加强节水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浪费行为。

      《办法》提出,四川省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对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了要求,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对农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工业园区用水、市政用水等不同种类用水提出了节约用水措施。四川省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约用水约束性指标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适应。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节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为切实推进各地节约用水工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节约用水技术创新研究,加大技术应用推广,促进节约用水技术成果转化,各地要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并统筹使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