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促进人力资源流动 助推一体化发展 川渝签署推进失业保险协同发展合作协议

    2020-12-23 11:27:57


    本报记者 赵蝶 文/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川渝两地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协议》总体安排,12月21日,四川省人社厅和重庆市人社局云上签署了《推进川渝失业保险协同发展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决定建立川渝失业保险政策协同和服务共享机制。

      根据协议,四川和重庆两地坚持“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协同发展”,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协同机制,推动两地失业保险互认参保关系和年限,深化失业保险政策及经办服务合作,实现两地失业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和异地失业待遇申领畅通,促进川渝人力资源流动,助推川渝一体化发展。

      参保关系 两地互认

      失业人员参保关系转移和失业待遇异地申领方面,自《协议》签署日起,两地失业人员可在川渝参保地、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两地协同互认参保关系和参保年限。对于在参保地申领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对于在户籍地申领的,户籍地按转出地标准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自《协议》签署日起,单位成建制或职工在职期间跨川渝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相关业务 “跨省通办”

      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移方面,两地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移,不再需要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两地相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信息交流协查的方式,核定失业人员领金标准及月数,确认相关银行账号等信息。

      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方面,两地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关系转移。两地经办机构之间交换参保关系转移表单,不再要求参保人员出具证明材料。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促进人力资源流动 助推一体化发展 川渝签署推进失业保险协同发展合作协议

    2020-12-23 11:27:57


    本报记者 赵蝶 文/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川渝两地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协议》总体安排,12月21日,四川省人社厅和重庆市人社局云上签署了《推进川渝失业保险协同发展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决定建立川渝失业保险政策协同和服务共享机制。

      根据协议,四川和重庆两地坚持“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协同发展”,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协同机制,推动两地失业保险互认参保关系和年限,深化失业保险政策及经办服务合作,实现两地失业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和异地失业待遇申领畅通,促进川渝人力资源流动,助推川渝一体化发展。

      参保关系 两地互认

      失业人员参保关系转移和失业待遇异地申领方面,自《协议》签署日起,两地失业人员可在川渝参保地、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两地协同互认参保关系和参保年限。对于在参保地申领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对于在户籍地申领的,户籍地按转出地标准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自《协议》签署日起,单位成建制或职工在职期间跨川渝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相关业务 “跨省通办”

      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移方面,两地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移,不再需要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两地相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信息交流协查的方式,核定失业人员领金标准及月数,确认相关银行账号等信息。

      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方面,两地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关系转移。两地经办机构之间交换参保关系转移表单,不再要求参保人员出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