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线上“秒杀”起争议 诉调介入来维权

    2022-06-17 15:10:1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直播“秒杀”通常是一件双赢的事,消费者得了大实惠,商家得了客流量,但部分商家总让“秒杀”难以落地,让消费者难以拿到近在咫尺的实惠。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5月,四川省自贡市市民万女士参加某商场举办的直播线上“秒杀”活动,以299元成功“秒杀”到某品牌的一扇卫生间门。但在装修时,万女士与商家就确认卫生间门的尺寸、安装、找补差价等问题时产生纠纷,万女士只能另外购买卫生间门。万女士要求商家退还购门款299元并赔偿其各项损失3011元,遭到商家拒绝。

      于是,万女士向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贡井区消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均告失败。万女士便将该品牌的经营者和商场方起诉至贡井区人民法院。贡井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释明诉讼程序、诉讼成本等问题,引导当事人采取第三方非诉解纷方式低成本解决纠纷。在征得万女士的同意下,贡井区法院会同区消委会通过启动贡井区成立的第一个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服务分中心,再次组织调解。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服务分中心通过电话调解、背靠背调解等方式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运用心理学知识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通过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支付万女士购门款299元和各项损失800元,共计1099元。贡井法院法官在司法确认审查时通知该商场和某经营部负责人到院,就该案纠纷情况进行核实,指出该案中存在的经营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促其今后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据了解,某经营部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消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该案例中,当事双方产生纠纷的关键是经营者不讲诚信,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在调解过程中否认收到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否认消费者提供了卫生间门的尺寸,在消费者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蛮横不讲道理,导致前期调解效果不佳。后来整合法院等司法调解资源,有效提升了调解的力度和成功率,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线上“秒杀”起争议 诉调介入来维权

    2022-06-17 15:10:1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直播“秒杀”通常是一件双赢的事,消费者得了大实惠,商家得了客流量,但部分商家总让“秒杀”难以落地,让消费者难以拿到近在咫尺的实惠。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5月,四川省自贡市市民万女士参加某商场举办的直播线上“秒杀”活动,以299元成功“秒杀”到某品牌的一扇卫生间门。但在装修时,万女士与商家就确认卫生间门的尺寸、安装、找补差价等问题时产生纠纷,万女士只能另外购买卫生间门。万女士要求商家退还购门款299元并赔偿其各项损失3011元,遭到商家拒绝。

      于是,万女士向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补偿金额分歧较大,贡井区消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均告失败。万女士便将该品牌的经营者和商场方起诉至贡井区人民法院。贡井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释明诉讼程序、诉讼成本等问题,引导当事人采取第三方非诉解纷方式低成本解决纠纷。在征得万女士的同意下,贡井区法院会同区消委会通过启动贡井区成立的第一个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服务分中心,再次组织调解。消费纠纷诉源治理服务分中心通过电话调解、背靠背调解等方式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运用心理学知识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通过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支付万女士购门款299元和各项损失800元,共计1099元。贡井法院法官在司法确认审查时通知该商场和某经营部负责人到院,就该案纠纷情况进行核实,指出该案中存在的经营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促其今后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据了解,某经营部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消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该案例中,当事双方产生纠纷的关键是经营者不讲诚信,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在调解过程中否认收到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否认消费者提供了卫生间门的尺寸,在消费者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蛮横不讲道理,导致前期调解效果不佳。后来整合法院等司法调解资源,有效提升了调解的力度和成功率,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