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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业转让布陷阱 低价办卡要当心

    2021-05-12 15:04:0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许多健身爱好者在和健身房签下会员协议后,想要退卡却“难于上青天”。目前健身房预付式消费十分流行,但是这种模式也为消费者带来了退卡无门、无端跑路、强制续缴、霸王合同等问题。办卡一时爽,退卡万般难……你踩过健身房的“坑”吗?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4月至7月,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筠连县陆续出现群体性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在张某开办的珙县巡场镇某健身房(以下简称珙县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开业仅三个月该健身房就以地震和疫情为由停业,不久后,其开办的筠连县某健身房(以下简称筠连健身房)开业仅一个多月就以消防不达标为由停业,两县短期内先后出现了同一人开办的同品牌健身房的大量投诉,都是在以低价办理了会员卡后以各种理由停业,让消费者无处健身也不办理退款,影响非常恶劣。该情况引起了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高度重视,随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

      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后发现两家健身房的经营者同为张某。珙县健身房在2019年6月以199-260元/年的收费标准,发展会员1830余人,共计收费约48万元,10月中旬开业,2020年1月以地震和疫情影响为由停业。筠连健身房在2020年6月1日开业,以260元/年的超低价发展会员2600余名,共计收费约67万元,开业仅两个月就以营业场所消防不达标为由停业。此外,张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江安县又开办了4家健身房,高县2家健身房与张某有关联。

      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张某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多地新开健身房收取资金后又以各种理由迅速停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并约谈张某要求立即整改依法清退消费者费用。截至2021年3月,经珙县消委和筠连消委核实,张某合计退款约12万元。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全市广大消费者发出了《消费警示》,同时联络市公安“反诈中心”,将案件材料移交市公安部门。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却以各种理由停业,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同时,如果能证实张某隐瞒真实情况,收取会费后却故意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本案消委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其侦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加大对违法的惩处力度。同时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健身房的“套路”,勿轻信低价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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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15:04:0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许多健身爱好者在和健身房签下会员协议后,想要退卡却“难于上青天”。目前健身房预付式消费十分流行,但是这种模式也为消费者带来了退卡无门、无端跑路、强制续缴、霸王合同等问题。办卡一时爽,退卡万般难……你踩过健身房的“坑”吗?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4月至7月,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筠连县陆续出现群体性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在张某开办的珙县巡场镇某健身房(以下简称珙县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开业仅三个月该健身房就以地震和疫情为由停业,不久后,其开办的筠连县某健身房(以下简称筠连健身房)开业仅一个多月就以消防不达标为由停业,两县短期内先后出现了同一人开办的同品牌健身房的大量投诉,都是在以低价办理了会员卡后以各种理由停业,让消费者无处健身也不办理退款,影响非常恶劣。该情况引起了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高度重视,随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

      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后发现两家健身房的经营者同为张某。珙县健身房在2019年6月以199-260元/年的收费标准,发展会员1830余人,共计收费约48万元,10月中旬开业,2020年1月以地震和疫情影响为由停业。筠连健身房在2020年6月1日开业,以260元/年的超低价发展会员2600余名,共计收费约67万元,开业仅两个月就以营业场所消防不达标为由停业。此外,张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江安县又开办了4家健身房,高县2家健身房与张某有关联。

      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张某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多地新开健身房收取资金后又以各种理由迅速停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时做好分类指导,并约谈张某要求立即整改依法清退消费者费用。截至2021年3月,经珙县消委和筠连消委核实,张某合计退款约12万元。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全市广大消费者发出了《消费警示》,同时联络市公安“反诈中心”,将案件材料移交市公安部门。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却以各种理由停业,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同时,如果能证实张某隐瞒真实情况,收取会费后却故意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本案消委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其侦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加大对违法的惩处力度。同时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健身房的“套路”,勿轻信低价卡、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