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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使用化妆品皮肤过敏引纠纷 消费者获赔六百元

    2021-07-28 14:22:36

      苏焕云 本报记者 高明山 李鹏飞

      近日,在四川省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下,一起因购买使用化妆品过敏产生不良反应引发的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化妆品货款,并承担三分之二的医药费,合计共600元。

      日前,消费者李女士在广汉市某超市花200元购买了一款售货员大力推荐的某品牌防晒化妆品,回家使用后不久出现脸部皮肤过敏现象,过后愈发严重,脸部大面积红肿,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在经过多次治疗症状得到缓解后,李女士便来到该超市交涉,但超市认为是消费者使用化妆品不当所致,责任在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来到了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接案后,广汉市消委会找双方了解情况,经过双方的相互指证后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根据《消法》所明确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权利,指出了经营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指出了消费者应该具备的消费常识,在没有直接的法定证据证明李女士的皮肤过敏确系该化妆品所导致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和解,鉴于超市售货员在对消费者初次使用时没有做过敏试验及出现过敏反应后没有做正确的消费指导这一事实,超市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经过两天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全额退赔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200多元并补偿李女士治疗等费用共600余元。

      在此广汉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化妆品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销售途径购买化妆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消费者购买时应在耳后或手臂内侧试用,两三天后,如无红、痒、肿、刺痛等感觉即为正常方可放心使用,如发现皮肤过敏后应及时停止使用,找经营者和解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对经营者而言要严格按照产品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需要做皮肤测试的要进行正确的测试,发现消费者无过敏现象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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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使用化妆品皮肤过敏引纠纷 消费者获赔六百元

    2021-07-28 14:22:36

      苏焕云 本报记者 高明山 李鹏飞

      近日,在四川省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下,一起因购买使用化妆品过敏产生不良反应引发的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化妆品货款,并承担三分之二的医药费,合计共600元。

      日前,消费者李女士在广汉市某超市花200元购买了一款售货员大力推荐的某品牌防晒化妆品,回家使用后不久出现脸部皮肤过敏现象,过后愈发严重,脸部大面积红肿,遂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在经过多次治疗症状得到缓解后,李女士便来到该超市交涉,但超市认为是消费者使用化妆品不当所致,责任在消费者。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来到了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接案后,广汉市消委会找双方了解情况,经过双方的相互指证后广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根据《消法》所明确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权利,指出了经营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指出了消费者应该具备的消费常识,在没有直接的法定证据证明李女士的皮肤过敏确系该化妆品所导致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和解,鉴于超市售货员在对消费者初次使用时没有做过敏试验及出现过敏反应后没有做正确的消费指导这一事实,超市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经过两天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全额退赔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200多元并补偿李女士治疗等费用共600余元。

      在此广汉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化妆品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销售途径购买化妆品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消费者购买时应在耳后或手臂内侧试用,两三天后,如无红、痒、肿、刺痛等感觉即为正常方可放心使用,如发现皮肤过敏后应及时停止使用,找经营者和解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对经营者而言要严格按照产品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需要做皮肤测试的要进行正确的测试,发现消费者无过敏现象才能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