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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不履约 消委会支持消费者使用任意解除权

    2021-08-18 14:43:1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预付购卡后,一次都没有消费,消费者可以退款吗?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3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舞凤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美容养颜院办卡付费3580元,购买乳腺按摩疗程。由于春节后该美容院一直没有营业,消费者要求商家全额退款被拒。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该美容院查询到负责人伍先生的电话,经多次电话协商,商家同意退还一半的费用,对此投诉人表示没有异议。三天后,投诉人李女士反悔,并到市、区消委会反复投诉,要求重新调解。为此,舞凤消委分会再次组织双方在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由于受到疫情影响,生意很差,消费者没有特殊原因要求退款属消费者违约,商家可以不退钱,消费者一定要退款可走诉讼程序。工作人员解释,消费者付费没有消费,并没有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建议以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可以退款的情形。经过舞凤消委分会耐心细致地调解,经营者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缴纳的3580元,李女士对舞凤消委分会表示感谢。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协议后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已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不愿意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消费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消费者预付费没有消费,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未有投入成本等其他支出,客观上没有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故经过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了消费者服务费。

      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的成本及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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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14:43:1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预付购卡后,一次都没有消费,消费者可以退款吗?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3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舞凤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美容养颜院办卡付费3580元,购买乳腺按摩疗程。由于春节后该美容院一直没有营业,消费者要求商家全额退款被拒。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该美容院查询到负责人伍先生的电话,经多次电话协商,商家同意退还一半的费用,对此投诉人表示没有异议。三天后,投诉人李女士反悔,并到市、区消委会反复投诉,要求重新调解。为此,舞凤消委分会再次组织双方在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营者表示,由于受到疫情影响,生意很差,消费者没有特殊原因要求退款属消费者违约,商家可以不退钱,消费者一定要退款可走诉讼程序。工作人员解释,消费者付费没有消费,并没有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建议以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可以退款的情形。经过舞凤消委分会耐心细致地调解,经营者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缴纳的3580元,李女士对舞凤消委分会表示感谢。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解除协议后的法律后果,但双方已建立了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不愿意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消费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消费者预付费没有消费,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未有投入成本等其他支出,客观上没有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故经过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了消费者服务费。

      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的成本及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