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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未明码标价 物业公司被处罚

    2021-08-25 15:56:4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停车时遇到坐地起价、随意叫价的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9年10月31日,西门消委分会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周女士称其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与科苑街交界处的停车场停车时,该停车场没有价格公示牌,随便收费,起价就是6元,且出示不了相关收费手续。

      接到投诉后,西门消委分会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停车场由南充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现场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消费者周女士在该停车场停车1小时,保安收取其停车费6元。

      针对上述情况,分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对于停车场不明码标价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在停车场明显位置张贴收费公示牌,周女士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该纠纷是一起因停车场不明码标价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发改收费〔2015〕26号文件《贯彻〈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一、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此项收费不属物价定价管理,属市场调节价。

      本案中,南充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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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15:56:4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停车时遇到坐地起价、随意叫价的情况,消费者该怎么办?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9年10月31日,西门消委分会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周女士称其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与科苑街交界处的停车场停车时,该停车场没有价格公示牌,随便收费,起价就是6元,且出示不了相关收费手续。

      接到投诉后,西门消委分会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停车场由南充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现场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消费者周女士在该停车场停车1小时,保安收取其停车费6元。

      针对上述情况,分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对于停车场不明码标价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在停车场明显位置张贴收费公示牌,周女士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该纠纷是一起因停车场不明码标价而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发改收费〔2015〕26号文件《贯彻〈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一、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已具备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此项收费不属物价定价管理,属市场调节价。

      本案中,南充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