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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有调整 10月8日正式实施 成都住房公积金新政发布

    2021-09-17 14:17:11

      本报记者 胡斌

      为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帮助企业降费减负、支持职工住房安居,9月1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涉及提取缴存贷款等多项业务,包括成都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等利好举措。近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做出全面权威解读。

      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其中,“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而“定额提取”则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该细则显示,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职工可根据自身需求

      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其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按月提取的业务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须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同时,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10月8日后,成都公积金缴存可实行“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均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具体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在5%-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职工个人可在5%-12%的范围内,在不低于单位配缴比例的基础上,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配缴比例为8%,则个人缴存比例可选择的范围为8%-12%。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单位。

      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细则还明确,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如下具体的规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三是10月8日前已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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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14:17:11

      本报记者 胡斌

      为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帮助企业降费减负、支持职工住房安居,9月1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涉及提取缴存贷款等多项业务,包括成都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等利好举措。近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做出全面权威解读。

      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其中,“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而“定额提取”则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该细则显示,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职工可根据自身需求

      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其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按月提取的业务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须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同时,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10月8日后,成都公积金缴存可实行“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均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具体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在5%-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职工个人可在5%-12%的范围内,在不低于单位配缴比例的基础上,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配缴比例为8%,则个人缴存比例可选择的范围为8%-12%。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单位。

      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细则还明确,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如下具体的规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三是10月8日前已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