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10:52:34
本报记者 赵蝶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就切实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放宽年龄条件、特殊工种范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各地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方面不得出台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政策,对已出台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治。
切实加强提前退休审批流程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照“企业(个人)申报、县(市、区)审核、市(州)(或省本级)审批、省备案”的原则,按照统一流程和规范标准实行申报、审核、审批和备案。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企业在申报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企业生产区、办公区、职工居住区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和企业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注明举报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审核、审批决定之前,要通过人社部门官网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地办结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结果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确保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全面提升提前退休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提前退休审批全流程纳入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推进业务线上办理,实现从业务申请、退休审核和审批、待遇核定和支付全流程管理。建设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推进大数据比对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温暖人社”的要求,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效。
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弄虚作假行为,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并实行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各地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有关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并建立全省通报、约谈制度。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确保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案件,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021-11-30 10:52:34
本报记者 赵蝶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就切实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放宽年龄条件、特殊工种范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各地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方面不得出台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政策,对已出台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治。
切实加强提前退休审批流程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照“企业(个人)申报、县(市、区)审核、市(州)(或省本级)审批、省备案”的原则,按照统一流程和规范标准实行申报、审核、审批和备案。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企业在申报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企业生产区、办公区、职工居住区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和企业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注明举报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审核、审批决定之前,要通过人社部门官网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地办结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结果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确保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全面提升提前退休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提前退休审批全流程纳入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推进业务线上办理,实现从业务申请、退休审核和审批、待遇核定和支付全流程管理。建设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推进大数据比对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温暖人社”的要求,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效。
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弄虚作假行为,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并实行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各地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有关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并建立全省通报、约谈制度。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确保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案件,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