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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客户真报复 订购大量蔬菜后销毁造成百万损失 两人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获刑

    2021-12-21 15:03:01

      本报记者 胡斌 陶岚

      为报复成都一家蔬菜经销商黄某,北京女子闫某虚构某公司采购员身份,从该经销商处订购大量蔬菜,并安排司机程某拉运蔬菜倾倒毁坏,共计造成近百万元损失……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程某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责令二人退赔经济损失84万余元;对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放

      假冒他人订购大量蔬菜

      被害人黄某在彭州市濛阳镇经营蔬菜批发生意,曾与闫某有些个人恩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闫某为报复黄某,假意向其介绍了做精品蔬菜生意的“谭斌”,随后,闫某用另一个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号,以“谭斌”的名义向黄某订购精品蔬菜。黄某信以为真,将第一批蔬菜如约送至闫某指定的仓库。

      眼看仓库里的蔬菜一天天地腐坏,闫某遂通过“货拉拉”平台联系到司机被告人程某,让程某把这些蔬菜拉去倒了。或许是觉得还不够解气,闫某并未就此罢休,而是继续骗黄某提供蔬菜。程某将部分蔬菜倒在了广汉市、彭州市等地的路边或沟渠里。“我看到这些蔬菜都包装得很好,又新鲜,倒了很可惜。”程某说,于是他自作主张,将部分蔬菜拉运至成都市新都区、彭州市等地进行销售。

      黄某曾一度怀疑这些蔬菜的去向,但是程某又按照闫某的安排向黄某进行解释,以骗取黄某继续供货。然而,黄某左等右等,货款却迟迟未到,而“谭斌”却消失了。于是,黄某只得到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案发时,被毁坏蔬菜价值共计99万余元。

      法院庭审 

      认定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彭州市检察院及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围绕程某是否应该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展开辩论。

      程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闫某的犯意已经超出程某的理解,双方均未有犯意的串联,所以被告人程某的收益应该是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

      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系主犯,虽然被告人程某基于获利目的和闫某合作,但其按照被告人闫某指示和安排帮助闫某隐瞒犯罪目的,并共同实施了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犯。

      结合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15万元等相关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同案被告人基于不同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否应当以主犯的主观故意认定犯罪。被告人闫某基于和被害人黄某之间的个人恩怨,出于报复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占有黄某的财物,并雇佣被告人程某对黄某的财物进行毁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闫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被告人程某仅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与闫某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其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分了黄某的财物进行获利,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为报复黄某,通过虚假订购蔬菜订单,欲达到导致黄某财物减少或丧失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为避免被黄某怀疑,闫某找到程某帮助其运输并处理蔬菜,还要求程某按照自己的指示向黄某谎称其是公司司机,在这个过程中,程某虽然并不了解闫某的真实动机,但为了获取更多个人利益,同意并实际执行了闫某不真实且超出常识认知的指示,客观导致了黄某对闫某犯意警惕度的降低和财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行为和闫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黄某财产损失的后果,程某的帮助行为应为从犯恰当,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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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 15:03:01

      本报记者 胡斌 陶岚

      为报复成都一家蔬菜经销商黄某,北京女子闫某虚构某公司采购员身份,从该经销商处订购大量蔬菜,并安排司机程某拉运蔬菜倾倒毁坏,共计造成近百万元损失……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程某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责令二人退赔经济损失84万余元;对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放

      假冒他人订购大量蔬菜

      被害人黄某在彭州市濛阳镇经营蔬菜批发生意,曾与闫某有些个人恩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闫某为报复黄某,假意向其介绍了做精品蔬菜生意的“谭斌”,随后,闫某用另一个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微信号,以“谭斌”的名义向黄某订购精品蔬菜。黄某信以为真,将第一批蔬菜如约送至闫某指定的仓库。

      眼看仓库里的蔬菜一天天地腐坏,闫某遂通过“货拉拉”平台联系到司机被告人程某,让程某把这些蔬菜拉去倒了。或许是觉得还不够解气,闫某并未就此罢休,而是继续骗黄某提供蔬菜。程某将部分蔬菜倒在了广汉市、彭州市等地的路边或沟渠里。“我看到这些蔬菜都包装得很好,又新鲜,倒了很可惜。”程某说,于是他自作主张,将部分蔬菜拉运至成都市新都区、彭州市等地进行销售。

      黄某曾一度怀疑这些蔬菜的去向,但是程某又按照闫某的安排向黄某进行解释,以骗取黄某继续供货。然而,黄某左等右等,货款却迟迟未到,而“谭斌”却消失了。于是,黄某只得到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案发时,被毁坏蔬菜价值共计99万余元。

      法院庭审 

      认定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彭州市检察院及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围绕程某是否应该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展开辩论。

      程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闫某的犯意已经超出程某的理解,双方均未有犯意的串联,所以被告人程某的收益应该是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

      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系主犯,虽然被告人程某基于获利目的和闫某合作,但其按照被告人闫某指示和安排帮助闫某隐瞒犯罪目的,并共同实施了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犯。

      结合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15万元等相关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同案被告人基于不同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否应当以主犯的主观故意认定犯罪。被告人闫某基于和被害人黄某之间的个人恩怨,出于报复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占有黄某的财物,并雇佣被告人程某对黄某的财物进行毁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闫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被告人程某仅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并没有与闫某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其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分了黄某的财物进行获利,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为报复黄某,通过虚假订购蔬菜订单,欲达到导致黄某财物减少或丧失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为避免被黄某怀疑,闫某找到程某帮助其运输并处理蔬菜,还要求程某按照自己的指示向黄某谎称其是公司司机,在这个过程中,程某虽然并不了解闫某的真实动机,但为了获取更多个人利益,同意并实际执行了闫某不真实且超出常识认知的指示,客观导致了黄某对闫某犯意警惕度的降低和财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行为和闫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黄某财产损失的后果,程某的帮助行为应为从犯恰当,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