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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灶具起纠纷 消委调解免费换

    2022-01-19 14:16:5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房屋装修是一个让很多人都非常头疼的问题,于是,“精装”“拎包入住”等家装市场随之兴起。可是,随着家居家装市场的发展,这一类消费投诉和纠纷同样居高不下。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内江市消费者王先生到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他于2019年在市中区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余元的精装房,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当消费者搬进新家使用燃气灶时,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的现象,他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燃气灶,但开发商坚称燃气灶有合格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不同意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消费者到市中区消委投诉,要求商家免费更换燃气灶。

      经消委工作人员、消费者、销售商共同到现场查看,发现的确存在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连接软管融化的情况,实测温度高达60度,违反了《家用燃气灶具》新版国家标准GB16410-2007规定。但开发商以供货商出具了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燃气灶。

      随着该小区入住的业主增加,燃气灶使用时过热的投诉越来越多,市中区消委要求开发商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督促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积极参与纠纷处置,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经过多次现场调解,燃气灶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代表达成了解决方案: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此后,生产厂家陆续为该小区235户消费者更换了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及软管,消委后续将对剩余的消费者燃气灶的更换继续监督和关注。此案中市中区消委积极回应、主动作为,及时化解消费者群体投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20余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群体投诉中燃气灶不符合质量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商家应该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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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9 14:16:5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房屋装修是一个让很多人都非常头疼的问题,于是,“精装”“拎包入住”等家装市场随之兴起。可是,随着家居家装市场的发展,这一类消费投诉和纠纷同样居高不下。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内江市消费者王先生到内江市市中区消委投诉称,他于2019年在市中区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余元的精装房,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包含部分家电、燃气灶等。当消费者搬进新家使用燃气灶时,发现燃气灶面板存在温度过高和烫手的现象,他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更换燃气灶,但开发商坚称燃气灶有合格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不同意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消费者到市中区消委投诉,要求商家免费更换燃气灶。

      经消委工作人员、消费者、销售商共同到现场查看,发现的确存在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外壳旋钮烫手、连接软管融化的情况,实测温度高达60度,违反了《家用燃气灶具》新版国家标准GB16410-2007规定。但开发商以供货商出具了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燃气灶。

      随着该小区入住的业主增加,燃气灶使用时过热的投诉越来越多,市中区消委要求开发商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督促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积极参与纠纷处置,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经过多次现场调解,燃气灶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代表达成了解决方案:由生产厂家免费为该小区精装房用户更换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和软管。此后,生产厂家陆续为该小区235户消费者更换了燃气灶点火器开关及软管,消委后续将对剩余的消费者燃气灶的更换继续监督和关注。此案中市中区消委积极回应、主动作为,及时化解消费者群体投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20余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群体投诉中燃气灶不符合质量要求,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商家应该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