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6 14:47:2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出门“觅食”是一种很平常的消费场景。上至一日三餐,下至水果甜品,都可以在餐馆解决,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如影随形:后厨食品发霉变质等卫生问题;端上桌的食品含有异物导致的消费纠纷;用餐过程中水产品不新鲜、菜品短斤少两;用餐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广安市消费者王先生与其朋友共10人在某餐馆就餐后,有9人出现了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症状,在前锋区人民医院治疗中,王先生请求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处理。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到前锋区人民医院看望投诉人,同时速请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事件开展全面调查。经过全面调查取证,结合住院治疗诊断结果和疾控中心检测报告认定,该次事件是沙门氏菌感染食物导致中毒。经过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调查调解,最终于10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由该餐馆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王先生等10人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万元。至此,该起消费纠纷矛盾圆满化解。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消费者到餐馆就餐,餐馆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而消费者在食用之后发生中毒事件,说明餐饮店在食品卫生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消费者向餐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消委会应当予以支持。
2022-01-26 14:47:2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出门“觅食”是一种很平常的消费场景。上至一日三餐,下至水果甜品,都可以在餐馆解决,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如影随形:后厨食品发霉变质等卫生问题;端上桌的食品含有异物导致的消费纠纷;用餐过程中水产品不新鲜、菜品短斤少两;用餐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广安市消费者王先生与其朋友共10人在某餐馆就餐后,有9人出现了腹痛、腹泻、呕吐、发烧症状,在前锋区人民医院治疗中,王先生请求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处理。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到前锋区人民医院看望投诉人,同时速请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事件开展全面调查。经过全面调查取证,结合住院治疗诊断结果和疾控中心检测报告认定,该次事件是沙门氏菌感染食物导致中毒。经过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调查调解,最终于10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由该餐馆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王先生等10人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万元。至此,该起消费纠纷矛盾圆满化解。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消费者到餐馆就餐,餐馆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而消费者在食用之后发生中毒事件,说明餐饮店在食品卫生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消费者向餐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消委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