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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孙子非亲生 奶奶怒讨“带孙费”

    2022-02-15 14:58:09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发现孙子不是亲生的,孩子奶奶执意要找隐瞒事实的儿媳讨回公道,竟遭到自己儿子的百般阻拦。两次上诉要求儿媳退还给孙子的红包均被法院驳回后,老人继续以索要“带孙费”、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为由起诉儿媳……

      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决儿媳支付“带孙费”,老人最终拿到了97152元。儿子为何要阻拦母亲上诉?对于老人索回赠与的请求,法院为何不予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记者深入了解后发现,这背后的故事除了愤怒外,也藏有宽以待人的人间温情。

      状告儿媳

      发现孙子非亲生怒讨赠与的红包

      唐某与曹某艳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曹某艳生下一名男孩。孩子的奶奶江某对孙子十分疼爱,自出生起就常常把孙子带在身边照顾。

      2020年6月,因发现儿媳在日常生活中与其他男子来往密切,加上周围人的闲言碎语,渐起疑心的江某偷偷收集了儿子与孙子的生物样本,找机构对两人进行了亲子鉴定。而鉴定结果给了老人当头一棒——自己带大的孙子竟然不是亲生的。

      2020年9月,江某及孩子的爷爷、曾祖母共同将儿媳曹某艳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曹某艳退还7年来他们赠与孩子的生日、过节、住院等钱款共计12.74万元,并赔偿亲子鉴定费2400元,理由是曹某艳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老人们对其欺瞒行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曹某艳承认自己接受过赠与,但对12万余元金额却不认可,并且表示老人的赠与都是由孩子的父亲唐某收取并支用。曹某艳同时辩称,江某私自进行亲子鉴定程序是违法的,并未征得自己和唐某的同意,所以对亲子鉴定的检材和鉴定结果都不予认可。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的儿子唐某作为第三人出庭时也极力辩称,母亲江某是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做的亲子鉴定,鉴定检材不是自己的,故不认可鉴定结果。同时,唐某当庭表示,母亲只给了5.86万元,而且这笔钱也是自己在保管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老人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未获得第三人认可,故其主张孙子非亲生的事实不能成立,且接受赠与的曹某艳与唐某有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所以实际是唐某将钱款的共有部分予以了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老人主张的受赠人曹某艳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事实不存在,无法定撤销赠与的条件。

      事有隐情

      早知孩子身世儿子与前妻和解

      唐某为何与母亲当庭对峙?记者发现,这背后既有真挚的宽恕,也有善意的欺骗。

      原来,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唐某就已经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2015年9月,唐某与曹某艳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因为舍不得前妻和孩子,唐某没有减少对两人的关心和照顾,并邀请他们回家同住。为了不让性格强势的母亲为此事操心,唐某便向母亲隐瞒了已经离婚的事实。就这样,曾经的一家三口仍然维持着和谐的关系。因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多年来曹某艳对唐某也照顾有加。

      没想到,刻意保持的和谐却被一直蒙在鼓里的母亲打破了。因为江某难以接受心爱的孙子非亲生的事实,执意要穷追猛打找儿媳讨回公道,在唐某坚持不接受亲子鉴定、不愿意让事情公开的情况下,江某还是偷偷委托鉴定并起诉儿媳。

      一审宣判后,曹某艳向唐某账户转账5万元,请唐某转给其母亲,表达自己想要和解的态度。次月,唐某向江某转账4.86万元。然而,儿子的极力劝阻和儿媳的诚恳致歉都没能让老人压住心中怒火,因不服一审判决,江某等人再次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于今年1月13日立案。

      今年1月20日,长期承受了巨大压力的唐某因高血压突发脑梗死亡。唐某死后,江某委托机构对其DNA进行鉴定存档,在曹某艳同意后再次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唐某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继续起诉

      痛失爱子后继续讨要带孙费

      二审中,江某等人请求法院撤销 12.74万元的赠与,理由是已在曹某艳同意下进行了亲子鉴定,撤销赠与的条件已经达成。此时,曹某艳对鉴定结果已无异议,但只认可唐某在一审中陈述的5.86万元金额,并表明已向唐某转账5万元,退还了赠与的款项。

      那么,双方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曹某艳对赠与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江某等人主张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结合相关事实受赠方应为曹某艳及唐某;江某等人对于赠与12.74万元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据唐某的一审陈述,赠与金额为5.86万元,法院依法采信唐某自认金额。而曹某艳提交的“已向唐某转账5万元,唐某已向江某转账4.86万元”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向江某等人实际退还所赠款项。

      最终,因江某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再次败诉,老人心中的怒火愈燃愈旺。今年6月,江某再次将前儿媳告至邛崃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利益即“带孙费”,理由是自己因被欺骗而照顾非亲生孙子多年,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至2018年12月期间,江某确实在不知晓孙子非亲生以及被告与唐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尽到了作为祖母的抚养照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情况下抚养孙子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因此,江某可以无因管理为由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曹某艳按照成都市保姆市场的价格向江某支付无因管理费97152元。

      老人如愿拿到了“带孙费”,但这场背叛、愤怒、不甘与悲痛交织的家庭闹剧仍未平息。日前,江某第四次起诉曹某艳,理由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曹某艳赔礼道歉,邛崃市法院现已立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官说法

      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

      此案中,对于年事已高的老人来说,自己照顾了非亲生孙子多年,却一直被蒙在鼓里,心中积压的悲愤让她难以轻易去谅解前儿媳,只好利用法律武器在财务方面讨回公道。然而,母亲想要帮儿子追回的公平,却并不是儿子真心想要的,而这场拉锯战最终成为了压垮儿子的最后一根稻草。

      那么,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冲突究竟该如何去考量?记者采访了该案一审的承办法官陈思静。

      老人发现孙子非亲生后,撤回赠与的红包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陈思静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受赠人身份关系不影响赠予合同效力的认定。涉案过节红包由爷爷奶奶以及曾祖母赠予孩子的,撤销赠予将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且过节红包具有特殊使用性且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撤销赠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但是,由于存在非亲生子女这样的复杂家庭关系,加上儿媳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尴尬,也致使涉案爷爷奶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于当事人请求撤销赠予的请求,法院基于儿子儿媳已经处分了赠予财产不予支持,这也是对公平办案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

      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对此,陈思静认为,奶奶照顾孙子是基于有血缘关系为前提的自愿看护,不需要收取劳动报酬,除非有事先的约定需要支付费用。但是,案中的孙子与江某不具有血缘关系,江某因被欺骗而照顾非亲生孙子,使得被告曹某艳在抚养时财力得到消极增加,构成不当得利。并且曹某艳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故意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属于恶意受益人。结合江某对孙子的抚养价值、当事人过错、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江某主张97152元的劳务费用赔偿尚属合理。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带孙费”,具有惩罚性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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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孙子非亲生 奶奶怒讨“带孙费”

    2022-02-15 14:58:09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发现孙子不是亲生的,孩子奶奶执意要找隐瞒事实的儿媳讨回公道,竟遭到自己儿子的百般阻拦。两次上诉要求儿媳退还给孙子的红包均被法院驳回后,老人继续以索要“带孙费”、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为由起诉儿媳……

      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决儿媳支付“带孙费”,老人最终拿到了97152元。儿子为何要阻拦母亲上诉?对于老人索回赠与的请求,法院为何不予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记者深入了解后发现,这背后的故事除了愤怒外,也藏有宽以待人的人间温情。

      状告儿媳

      发现孙子非亲生怒讨赠与的红包

      唐某与曹某艳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曹某艳生下一名男孩。孩子的奶奶江某对孙子十分疼爱,自出生起就常常把孙子带在身边照顾。

      2020年6月,因发现儿媳在日常生活中与其他男子来往密切,加上周围人的闲言碎语,渐起疑心的江某偷偷收集了儿子与孙子的生物样本,找机构对两人进行了亲子鉴定。而鉴定结果给了老人当头一棒——自己带大的孙子竟然不是亲生的。

      2020年9月,江某及孩子的爷爷、曾祖母共同将儿媳曹某艳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曹某艳退还7年来他们赠与孩子的生日、过节、住院等钱款共计12.74万元,并赔偿亲子鉴定费2400元,理由是曹某艳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老人们对其欺瞒行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曹某艳承认自己接受过赠与,但对12万余元金额却不认可,并且表示老人的赠与都是由孩子的父亲唐某收取并支用。曹某艳同时辩称,江某私自进行亲子鉴定程序是违法的,并未征得自己和唐某的同意,所以对亲子鉴定的检材和鉴定结果都不予认可。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的儿子唐某作为第三人出庭时也极力辩称,母亲江某是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做的亲子鉴定,鉴定检材不是自己的,故不认可鉴定结果。同时,唐某当庭表示,母亲只给了5.86万元,而且这笔钱也是自己在保管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老人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未获得第三人认可,故其主张孙子非亲生的事实不能成立,且接受赠与的曹某艳与唐某有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所以实际是唐某将钱款的共有部分予以了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老人主张的受赠人曹某艳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事实不存在,无法定撤销赠与的条件。

      事有隐情

      早知孩子身世儿子与前妻和解

      唐某为何与母亲当庭对峙?记者发现,这背后既有真挚的宽恕,也有善意的欺骗。

      原来,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唐某就已经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2015年9月,唐某与曹某艳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因为舍不得前妻和孩子,唐某没有减少对两人的关心和照顾,并邀请他们回家同住。为了不让性格强势的母亲为此事操心,唐某便向母亲隐瞒了已经离婚的事实。就这样,曾经的一家三口仍然维持着和谐的关系。因唐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多年来曹某艳对唐某也照顾有加。

      没想到,刻意保持的和谐却被一直蒙在鼓里的母亲打破了。因为江某难以接受心爱的孙子非亲生的事实,执意要穷追猛打找儿媳讨回公道,在唐某坚持不接受亲子鉴定、不愿意让事情公开的情况下,江某还是偷偷委托鉴定并起诉儿媳。

      一审宣判后,曹某艳向唐某账户转账5万元,请唐某转给其母亲,表达自己想要和解的态度。次月,唐某向江某转账4.86万元。然而,儿子的极力劝阻和儿媳的诚恳致歉都没能让老人压住心中怒火,因不服一审判决,江某等人再次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于今年1月13日立案。

      今年1月20日,长期承受了巨大压力的唐某因高血压突发脑梗死亡。唐某死后,江某委托机构对其DNA进行鉴定存档,在曹某艳同意后再次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唐某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继续起诉

      痛失爱子后继续讨要带孙费

      二审中,江某等人请求法院撤销 12.74万元的赠与,理由是已在曹某艳同意下进行了亲子鉴定,撤销赠与的条件已经达成。此时,曹某艳对鉴定结果已无异议,但只认可唐某在一审中陈述的5.86万元金额,并表明已向唐某转账5万元,退还了赠与的款项。

      那么,双方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曹某艳对赠与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江某等人主张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结合相关事实受赠方应为曹某艳及唐某;江某等人对于赠与12.74万元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据唐某的一审陈述,赠与金额为5.86万元,法院依法采信唐某自认金额。而曹某艳提交的“已向唐某转账5万元,唐某已向江某转账4.86万元”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向江某等人实际退还所赠款项。

      最终,因江某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再次败诉,老人心中的怒火愈燃愈旺。今年6月,江某再次将前儿媳告至邛崃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利益即“带孙费”,理由是自己因被欺骗而照顾非亲生孙子多年,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至2018年12月期间,江某确实在不知晓孙子非亲生以及被告与唐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尽到了作为祖母的抚养照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情况下抚养孙子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父母承担。因此,江某可以无因管理为由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曹某艳按照成都市保姆市场的价格向江某支付无因管理费97152元。

      老人如愿拿到了“带孙费”,但这场背叛、愤怒、不甘与悲痛交织的家庭闹剧仍未平息。日前,江某第四次起诉曹某艳,理由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要求曹某艳赔礼道歉,邛崃市法院现已立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官说法

      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

      此案中,对于年事已高的老人来说,自己照顾了非亲生孙子多年,却一直被蒙在鼓里,心中积压的悲愤让她难以轻易去谅解前儿媳,只好利用法律武器在财务方面讨回公道。然而,母亲想要帮儿子追回的公平,却并不是儿子真心想要的,而这场拉锯战最终成为了压垮儿子的最后一根稻草。

      那么,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冲突究竟该如何去考量?记者采访了该案一审的承办法官陈思静。

      老人发现孙子非亲生后,撤回赠与的红包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陈思静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受赠人身份关系不影响赠予合同效力的认定。涉案过节红包由爷爷奶奶以及曾祖母赠予孩子的,撤销赠予将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且过节红包具有特殊使用性且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撤销赠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但是,由于存在非亲生子女这样的复杂家庭关系,加上儿媳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尴尬,也致使涉案爷爷奶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于当事人请求撤销赠予的请求,法院基于儿子儿媳已经处分了赠予财产不予支持,这也是对公平办案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

      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合理?对此,陈思静认为,奶奶照顾孙子是基于有血缘关系为前提的自愿看护,不需要收取劳动报酬,除非有事先的约定需要支付费用。但是,案中的孙子与江某不具有血缘关系,江某因被欺骗而照顾非亲生孙子,使得被告曹某艳在抚养时财力得到消极增加,构成不当得利。并且曹某艳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故意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属于恶意受益人。结合江某对孙子的抚养价值、当事人过错、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江某主张97152元的劳务费用赔偿尚属合理。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带孙费”,具有惩罚性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