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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套餐不同价格? 消委化解消费者家居定金纠纷

    2022-03-23 14:40:0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现在宣传平台众多,但当你发现同一种套餐在不同平台有不同价格,而你目前没有享受最低价格服务,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6月7日,四川省泸州市消费者牛女士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与泸州市某家居店签定了《家居样板间征集协议》,选定了61800元的全屋定制套餐,并现场交了20000元定金。事后,牛女士看到该店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为“全屋定制+家具不到40000元”,经查询该店官网,发现整体定制价格更加优惠。牛女士觉得受到了欺骗,要求家居店退还定金。多次交涉无果,牛女士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经调查,牛女士所选套餐与该店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套餐以及官网上宣传的套餐内容不同。但店员在向牛女士介绍定制套餐时,未主动、全面告知牛女士该店所有定制套餐类型,而只是推荐更高价格的定制套餐,让牛女士误以为该店只有一种定制套餐可供选择,该店的行为侵犯了牛女士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且该店收取牛女士的定金额度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经过消委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店扣除全屋定制设计费2000元后,将剩余的定金18000元一次性退还牛女士。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投诉案件中,经营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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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套餐不同价格? 消委化解消费者家居定金纠纷

    2022-03-23 14:40:0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现在宣传平台众多,但当你发现同一种套餐在不同平台有不同价格,而你目前没有享受最低价格服务,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6月7日,四川省泸州市消费者牛女士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与泸州市某家居店签定了《家居样板间征集协议》,选定了61800元的全屋定制套餐,并现场交了20000元定金。事后,牛女士看到该店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为“全屋定制+家具不到40000元”,经查询该店官网,发现整体定制价格更加优惠。牛女士觉得受到了欺骗,要求家居店退还定金。多次交涉无果,牛女士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经调查,牛女士所选套餐与该店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套餐以及官网上宣传的套餐内容不同。但店员在向牛女士介绍定制套餐时,未主动、全面告知牛女士该店所有定制套餐类型,而只是推荐更高价格的定制套餐,让牛女士误以为该店只有一种定制套餐可供选择,该店的行为侵犯了牛女士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且该店收取牛女士的定金额度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经过消委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店扣除全屋定制设计费2000元后,将剩余的定金18000元一次性退还牛女士。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投诉案件中,经营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