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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川印发在建工程项目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

    2022-04-20 09:33:08

      本报记者 胡斌

      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近日,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提出,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如果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将会被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

      《指引》提出,凡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含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都要遵守《指引》。《指引》从工程款支付保障、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配备劳资专管员,以及维权信息公示、信息化平台监管等方面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按照《指引》,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进度款、人工费等工程款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建设单位需要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不低于属地行业最低拨付指导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能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指引》提出,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价低、工期短、用工少,按属地政策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除外),及时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台账,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工资专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开户时间、进账资金金额及时间、出账金额及时间、出账用途等信息;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指引》特别强调,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支持使用农民工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支付工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此外,《指引》还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行业主管部门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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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川印发在建工程项目落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

    2022-04-20 09:33:08

      本报记者 胡斌

      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近日,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提出,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如果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将会被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

      《指引》提出,凡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含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都要遵守《指引》。《指引》从工程款支付保障、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配备劳资专管员,以及维权信息公示、信息化平台监管等方面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按照《指引》,建设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进度款、人工费等工程款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建设单位需要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不低于属地行业最低拨付指导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能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指引》提出,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价低、工期短、用工少,按属地政策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除外),及时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台账,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工资专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开户时间、进账资金金额及时间、出账金额及时间、出账用途等信息;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指引》特别强调,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支持使用农民工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支付工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此外,《指引》还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行业主管部门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