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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2022-06-28 13:35:57

      本报记者 李鹏飞

      近日,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揭露养老诈骗“套路”,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骗防骗,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报摘选部分案例刊登如下:

      案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惩以消费返利、投资分红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担任河北省保定凯尊商贸有限公司绵竹店店长,负责管理。邓某某在该店不具备金融融资和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开办讲座和店面讲解的形式虚假宣传“消费返利”,诱骗中老年人投资,投资金额越大,分红金额越多。截至2018年12月,邓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共计103名吸收资金1185600元(其中含众多老年人养老资金),支付红利752951.04元,后因资金难以为继,停止分红,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32648.96元。

      【审理情况】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方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参与集资金额为11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邓某某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对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维权意识不强等特点,打着消费返利、养老理财的幌子,用高额红利引诱老年人出资,在支付部分红利、利息后,用身边事例大肆宣传高额回报,引诱更多的老年人投资、消费,致使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诈“免疫力”,切勿轻信高额回报,多与家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

      ——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对钟某1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取得信任后,骗取钟某1人民币14000元;胡某某对钟某2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钟某2人民币758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钟某2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对彭某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彭某某人民币87700元;胡某某对江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江某人民币270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江某人民币3000元。

      【审理情况】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为使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故意建立一个微信群交流,且“一人分饰两角”,既扮演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又扮演请求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并分享办理情况。因部分中老年人不熟悉购买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向官方进行了解,在犯罪分子鼓吹之下就信以为真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从而交钱受骗。因此,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保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切勿相信他人有关系、有熟人能够帮忙违规办理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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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2022-06-28 13:35:57

      本报记者 李鹏飞

      近日,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揭露养老诈骗“套路”,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骗防骗,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报摘选部分案例刊登如下:

      案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惩以消费返利、投资分红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担任河北省保定凯尊商贸有限公司绵竹店店长,负责管理。邓某某在该店不具备金融融资和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开办讲座和店面讲解的形式虚假宣传“消费返利”,诱骗中老年人投资,投资金额越大,分红金额越多。截至2018年12月,邓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共计103名吸收资金1185600元(其中含众多老年人养老资金),支付红利752951.04元,后因资金难以为继,停止分红,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32648.96元。

      【审理情况】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方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参与集资金额为11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邓某某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对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维权意识不强等特点,打着消费返利、养老理财的幌子,用高额红利引诱老年人出资,在支付部分红利、利息后,用身边事例大肆宣传高额回报,引诱更多的老年人投资、消费,致使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诈“免疫力”,切勿轻信高额回报,多与家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

      ——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对钟某1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取得信任后,骗取钟某1人民币14000元;胡某某对钟某2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钟某2人民币758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钟某2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对彭某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彭某某人民币87700元;胡某某对江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江某人民币270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江某人民币3000元。

      【审理情况】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为使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故意建立一个微信群交流,且“一人分饰两角”,既扮演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又扮演请求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并分享办理情况。因部分中老年人不熟悉购买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向官方进行了解,在犯罪分子鼓吹之下就信以为真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从而交钱受骗。因此,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保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切勿相信他人有关系、有熟人能够帮忙违规办理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