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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期间摔倒受伤,谁之过?

    2022-09-27 14:47:27

      廖飞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我是在店里上厕所途中摔倒的,他就有责任赔偿我所有费用。”60多岁的徐某气冲冲地来到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徐某到成都市蒲江县某餐馆从事厨房帮工工作。2021年11月6日,徐某在去洗手间上厕所途中不慎踩到水渍滑倒受伤。

      随后,徐某被送入蒲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徐某住院期间,餐馆负责人为其垫付了9600元医疗费。

      出院后,徐某要求餐馆赔偿除医疗费之外的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0万余元,餐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诉至蒲江法院。

      蒲江法院石象湖法庭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先询问了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均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调解,详细询问了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进一步明确:徐某受伤地点在餐馆到公共洗手间的路上,未在餐馆内。

      餐馆负责人认为餐馆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为徐某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徐某工作的餐馆厨房内张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餐馆在徐某受伤一事中并无过错,不愿意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仅愿意赔偿医疗费用。

      徐某则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为完成餐馆的工作而受伤,上厕所系工作中合理的生理需求,徐某已尽合理的义务,在受伤一事中自身不存在过错,理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在店里摔倒的,你要负责所有费用。”

      “明明有提醒,是你自己不注意。”

      “人有三急,上厕所是合理需求,我走得稳稳当当,是地面有水导致了我的滑倒。”

      “蛮不讲理,那是不是还是你鞋不防滑,你得找卖你鞋的?”

      双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失败。

      为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承办法官前往餐馆实地调查,了解到徐某受伤地虽是公共区域,但因疫情该路段仅供员工使用,其他顾客并未使用该路段,且该路段系员工前往公共洗手间的必经路段,受伤地距离徐某工作的厨房区域仅有一两米的距离,徐某受伤与餐馆未及时清理积水有一定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点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在此次事故中双方各自在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方面的缺失。

      徐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在行走时注意自身安全,餐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为劳务者提供安全无隐患的劳动场所及劳动条件。

      厨房外的过道属餐馆员工前往公共洗手间的必经之路,餐馆负责该部分区域的清洁工作,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餐馆负责人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支付徐某42200元,9月15日前支付完毕。

      调解成功后,石象湖法庭立即启动执先督程序,督促餐馆当场支付徐某赔偿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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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27 14:47:27

      廖飞 本报记者 胡斌 嘉月

      “我是在店里上厕所途中摔倒的,他就有责任赔偿我所有费用。”60多岁的徐某气冲冲地来到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徐某到成都市蒲江县某餐馆从事厨房帮工工作。2021年11月6日,徐某在去洗手间上厕所途中不慎踩到水渍滑倒受伤。

      随后,徐某被送入蒲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徐某住院期间,餐馆负责人为其垫付了9600元医疗费。

      出院后,徐某要求餐馆赔偿除医疗费之外的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0万余元,餐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诉至蒲江法院。

      蒲江法院石象湖法庭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先询问了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均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调解,详细询问了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过程,进一步明确:徐某受伤地点在餐馆到公共洗手间的路上,未在餐馆内。

      餐馆负责人认为餐馆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为徐某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徐某工作的餐馆厨房内张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餐馆在徐某受伤一事中并无过错,不愿意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仅愿意赔偿医疗费用。

      徐某则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为完成餐馆的工作而受伤,上厕所系工作中合理的生理需求,徐某已尽合理的义务,在受伤一事中自身不存在过错,理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在店里摔倒的,你要负责所有费用。”

      “明明有提醒,是你自己不注意。”

      “人有三急,上厕所是合理需求,我走得稳稳当当,是地面有水导致了我的滑倒。”

      “蛮不讲理,那是不是还是你鞋不防滑,你得找卖你鞋的?”

      双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失败。

      为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承办法官前往餐馆实地调查,了解到徐某受伤地虽是公共区域,但因疫情该路段仅供员工使用,其他顾客并未使用该路段,且该路段系员工前往公共洗手间的必经路段,受伤地距离徐某工作的厨房区域仅有一两米的距离,徐某受伤与餐馆未及时清理积水有一定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点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在此次事故中双方各自在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方面的缺失。

      徐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在行走时注意自身安全,餐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理应为劳务者提供安全无隐患的劳动场所及劳动条件。

      厨房外的过道属餐馆员工前往公共洗手间的必经之路,餐馆负责该部分区域的清洁工作,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餐馆负责人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支付徐某42200元,9月15日前支付完毕。

      调解成功后,石象湖法庭立即启动执先督程序,督促餐馆当场支付徐某赔偿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