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定价目录缩减为30项
2018-05-15 17:14:34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层面巩固改革成果,日前,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新版《四川省定价目录》。本次修订后,原目录8类定价项目规范重新规范划分为12类(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并将列明的具体定价内容由37项缩减为30项,缩减比例约为19%。
据悉,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部署的价格改革,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按照“不增”“有减”“有保”“规范”的原则,本次对《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放开当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政府定价项目,调整个别项目的定价部门,并对目录结构及部分项目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如将“旅游景区”中“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相关表述修改为“(重点)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新版《四川省定价目录》中,一是放开部分定价管理权限实行市场调节,放开“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价格、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价格”,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放开“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数字认证服务收费”,删除“职业病鉴定收费”“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化肥企业用气价格”“食盐价格”的相关内容 。二是调整省属电网输配电价等的定价机关,为保持资产管理和价格管理权限一致性,调整“省属电网企业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其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定价机关由“授权市(州)人民政府”调整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地方电网的相关价格管理权限不作调整。明确“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范围;将“公办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定价部门明确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备注中添加“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中“客运出租车”明确为“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同时在备注中添加“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将脚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将脚注中“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未来适时放开”修改为“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明确“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等。
本报记者 赵蝶
四川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定价目录缩减为30项
2018-05-15 17:14:34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适应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层面巩固改革成果,日前,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新版《四川省定价目录》。本次修订后,原目录8类定价项目规范重新规范划分为12类(电力、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并将列明的具体定价内容由37项缩减为30项,缩减比例约为19%。
据悉,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部署的价格改革,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按照“不增”“有减”“有保”“规范”的原则,本次对《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放开当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政府定价项目,调整个别项目的定价部门,并对目录结构及部分项目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如将“旅游景区”中“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相关表述修改为“(重点)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新版《四川省定价目录》中,一是放开部分定价管理权限实行市场调节,放开“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价格、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价格”,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放开“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数字认证服务收费”,删除“职业病鉴定收费”“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化肥企业用气价格”“食盐价格”的相关内容 。二是调整省属电网输配电价等的定价机关,为保持资产管理和价格管理权限一致性,调整“省属电网企业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及其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定价机关由“授权市(州)人民政府”调整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地方电网的相关价格管理权限不作调整。明确“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政府定价范围;将“公办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定价部门明确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在备注中添加“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中“客运出租车”明确为“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同时在备注中添加“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将脚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将脚注中“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未来适时放开”修改为“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明确“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等。
本报记者 赵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