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年初,四川中江县消委会接到李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4月在中江县兴隆镇某楼盘购房,到年底交房时要求缴纳天然气安装费4200元,但购房时并未告知该项收费,认为不合理,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中江县消委会立即派人到中江县兴隆镇该楼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该楼盘自2016年11月30日开盘,已销售146套,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燃气安装费业主自理”,每户燃气安装费4200元,目前已经收取102户购房户的燃气安装费428400元,并向业主开具了收据。
中江县消委会约谈了该开发商,详细向开发商讲解了《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开发商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开发商同意退还已收取的102名消费者燃气安装费。针对开发商收取燃气安装费的违法行为,中江县消委会启动“诉转案”,将所有资料移交中江县工质局,中江县工质局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开发商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违规收取费用的典型案例。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其中成本包括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开发商不得另外收取燃气安装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以“燃气安装费业主自理”的格式条款附加了消费者承担新建商品房天然气安装费的不合理条件,属减轻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据悉,近年来,经过消委、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宣传,德阳市主城区已连续多年未收到开发商收取燃气安装费的消费投诉,但在一些比较偏远的乡镇,由于农村消费者普遍面临消费知识欠缺、辨真识伪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差、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部分不法经营者仍存侥幸心理,违规收取燃气安装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偶有发生。各地消委组织应大力开展“品质消费振兴乡村”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加强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普及,让农村消费者掌握消费纠纷救济途径,提高自我维权能力。
李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