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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评”后司机骚扰乘客 经协调司机道歉又赔钱

    2022-03-30 09:43:4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你有过乘坐网约车或者网购打差评的经历吗?你因为打差评被电话“轰炸”过吗?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8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孔小姐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乘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服务平台的网约车时消费体验感较差,结束后在该平台给予司机差评。司机对此不满,白天黑夜不间断拨打电话骚扰怀有身孕的孔小姐。孔小姐要求涉事司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孔小姐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之规定,网约车司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生活安宁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之规定,网约车司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保护权,造成消费者身心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之规定,理应做出赔偿。经调解,司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人民币;网约车公司对涉案司机永久封号、不再合作,与涉案合作外包服务平台终止合作。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之规定,消费者孔某乘坐网约车时留下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平台应当依法进行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且在行程结束后,应当从技术角度禁止司机访问。因此,平台对消费者孔某个人信息的处理、保护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司机侵害消费者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对其进行报复性骚扰,作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建议消费者在授权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经营者获得、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经过消费者同意,对于违法违规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消费者有权向国家网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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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评”后司机骚扰乘客 经协调司机道歉又赔钱

    2022-03-30 09:43:4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你有过乘坐网约车或者网购打差评的经历吗?你因为打差评被电话“轰炸”过吗?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1年8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孔小姐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乘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包服务平台的网约车时消费体验感较差,结束后在该平台给予司机差评。司机对此不满,白天黑夜不间断拨打电话骚扰怀有身孕的孔小姐。孔小姐要求涉事司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孔小姐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之规定,网约车司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生活安宁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之规定,网约车司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保护权,造成消费者身心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之规定,理应做出赔偿。经调解,司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人民币;网约车公司对涉案司机永久封号、不再合作,与涉案合作外包服务平台终止合作。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之规定,消费者孔某乘坐网约车时留下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平台应当依法进行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且在行程结束后,应当从技术角度禁止司机访问。因此,平台对消费者孔某个人信息的处理、保护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司机侵害消费者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对其进行报复性骚扰,作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建议消费者在授权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经营者获得、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经过消费者同意,对于违法违规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消费者有权向国家网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