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优惠券能不能用?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容侵犯

    2021-12-22 14:59:4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优惠券向来是商家促销的好帮手,也是不少习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的消费者感兴趣的东西。本来消费后得了优惠,是一件双赢的事,但关于优惠券闹出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7月26日晚,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的消费者杨先生与朋友一行6人在某火锅店消费,结账时使用了杨先生之前在加油站加油时获得的该火锅店优惠券(1000元),优惠券上印有在该店消费时可以打六折字样。可谁知,结账时商家称不能按照六折折扣结算,因为杨先生自带了酒水。杨先生觉得不合理,双方发生纠纷。随后,杨先生向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城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后,工作人员对该火锅不按照优惠券上明示的六折进行结算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讲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选择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火锅店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经过调解,商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菜品按照六折算,并退回多收的6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消费纠纷案例,消费者杨先生在加油时获得了优惠券,优惠券上承诺了在某火锅店消费时可以享受六折的优惠待遇。杨先生消费后,因自带酒水,不能享受六折的优惠,这种行为是该火锅店单方面的规定,该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应约束消费者。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民生
  • /

    优惠券能不能用?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容侵犯

    2021-12-22 14:59:4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优惠券向来是商家促销的好帮手,也是不少习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的消费者感兴趣的东西。本来消费后得了优惠,是一件双赢的事,但关于优惠券闹出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7月26日晚,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的消费者杨先生与朋友一行6人在某火锅店消费,结账时使用了杨先生之前在加油站加油时获得的该火锅店优惠券(1000元),优惠券上印有在该店消费时可以打六折字样。可谁知,结账时商家称不能按照六折折扣结算,因为杨先生自带了酒水。杨先生觉得不合理,双方发生纠纷。随后,杨先生向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城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后,工作人员对该火锅不按照优惠券上明示的六折进行结算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讲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选择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火锅店的行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经过调解,商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菜品按照六折算,并退回多收的6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消费纠纷案例,消费者杨先生在加油时获得了优惠券,优惠券上承诺了在某火锅店消费时可以享受六折的优惠待遇。杨先生消费后,因自带酒水,不能享受六折的优惠,这种行为是该火锅店单方面的规定,该规定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应约束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