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1 15:55:4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日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实际生活中,因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资讯与真实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了解到,刘先生就遇见了这样的事。
2017年8月7日,刘先生通过微信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芬兰航空公司从广州至巴黎往返机票。期间,除确定行程日期外,刘先生还特别询间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
“这个公司告知我的退改签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我认为可以接受”,刘先生表示,他当日即按某商务服务公司指示将机票款及其附加费合计17200元汇入某商务服务公司的银行账户。
某商务服务公司收到票款后,向刘先生发送电子客票行程单,起飞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然而,2017年8月26日,刘先生因宠物生病取消原定行程,故而他要求某商务服务公司办理退票事宜。
“这时候他们公司告诉我购买的为特价票、加上航空公司更改了票规,”刘先生说:“所以无法退票。”
刘先生不认可某商务服务公司的解释,向芬兰航空公司询问。客服人员告知刘先生所订的机票为商务舱特价票,不允许退票。
刘先生认为某商务服务公司故意隐瞒退改签规则,要求其退还机票款及赔偿损失,双方遂成争议。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某商务服务公司返还机票费用17200元,并赔偿机票价款三倍即51600元,共计68800元。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披露的信息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因此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告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必须予以禁止,并加重其赔偿责任。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某商务服务公司系从事机票代售业务的商事主体,刘先生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机票前询问了芬兰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而某商务服务公司的答复与真实规则明显相悖,作为芬兰航空公司的出票代理商,某商务服务公司对机票退改签规则应当清楚。某商务服务公司辩称系因芬兰航空公司更改规则导致无法退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商务服务公司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对刘先生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造成无法退票的损失,即该商务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倍赔偿,以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有效惩戒。某商务服务公司应退还刘先生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三倍损失45300元,机票附加费用由刘先生自行承担。
据此判决:某商务服务公司退还刘先生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45300元,合计604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9-09-11 15:55:4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日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实际生活中,因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资讯与真实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记者了解到,刘先生就遇见了这样的事。
2017年8月7日,刘先生通过微信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芬兰航空公司从广州至巴黎往返机票。期间,除确定行程日期外,刘先生还特别询间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
“这个公司告知我的退改签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我认为可以接受”,刘先生表示,他当日即按某商务服务公司指示将机票款及其附加费合计17200元汇入某商务服务公司的银行账户。
某商务服务公司收到票款后,向刘先生发送电子客票行程单,起飞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然而,2017年8月26日,刘先生因宠物生病取消原定行程,故而他要求某商务服务公司办理退票事宜。
“这时候他们公司告诉我购买的为特价票、加上航空公司更改了票规,”刘先生说:“所以无法退票。”
刘先生不认可某商务服务公司的解释,向芬兰航空公司询问。客服人员告知刘先生所订的机票为商务舱特价票,不允许退票。
刘先生认为某商务服务公司故意隐瞒退改签规则,要求其退还机票款及赔偿损失,双方遂成争议。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某商务服务公司返还机票费用17200元,并赔偿机票价款三倍即51600元,共计68800元。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披露的信息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因此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告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必须予以禁止,并加重其赔偿责任。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某商务服务公司系从事机票代售业务的商事主体,刘先生向某商务服务公司订购机票前询问了芬兰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而某商务服务公司的答复与真实规则明显相悖,作为芬兰航空公司的出票代理商,某商务服务公司对机票退改签规则应当清楚。某商务服务公司辩称系因芬兰航空公司更改规则导致无法退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商务服务公司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对刘先生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造成无法退票的损失,即该商务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三倍赔偿,以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有效惩戒。某商务服务公司应退还刘先生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三倍损失45300元,机票附加费用由刘先生自行承担。
据此判决:某商务服务公司退还刘先生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45300元,合计604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