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4 13:12:08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说好装饰公司负责把房子装修到“拎包入住”的标准,最好跟样板房一样漂亮,近日,消费者曾女士在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当天时发现,合同中有很多项目与所参观的样板房不符,隐藏着许多自费项目,27万元根本达不到“拎包入住”条件。 成都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小心套餐装修加项目,“拎包入住”莫轻信。
套餐项目隐藏自费项目
2018年6月25日,消费者曾女士与成都市某品牌一体化家装公司签订27万元“拎包入住”装修合同,工期 70天,装修范围包括人工、基材、主材、灯具、家电、家具等,装修标准口头约定按所参观的“装修样板房”风格标准执行,并先后两次向家装公司共计付款27万元。
“合同中有很多项目与所参观的样板房不符,隐藏着许多自费项目,27万元根本达不到‘拎包入住’条件。”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当天,曾女士和家人再次拿出合同与施工经理进行核实才发现。因此,曾女士认为装修公司涉嫌欺骗,合同无效,要求退款,经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5万元的设计费及其它费用,协商无果。2018年9月4日,曾女士将该装修公司投诉到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要求终止合同,全额退款,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装修样板房”美 误导嫌疑大
成都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装修公司取得联系,并邀请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分管合同的工作人员和成都市装饰协会投诉站的同志对“拎包入住”装修合同与该公司所宣传的“装修样板房”进行认真对比分析。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现场询问参观该公司“装修样板房”的市民发现,装修样板房虽有注明提示,但字体过小,且不明显,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合同也未尽到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遵守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消费者曾女士要求终止合同有法可依,应当予以支持,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全额退款。但是,曾女士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家装消费中大部分人的消费心理是省心、省时、省钱……这样整装模式就成为如今家居装修的主流趋势。但在激烈竞争的装修市场上,很多装修公司为吸引顾客而大打价格战,先用所谓的低价、优质赢得定单,诱使消费者支付定金并签订合同,然后再挖空心思设陷阱,以消费者合同条款复杂、信息不对等、装修常识缺乏等来欺骗消费者,从而引发消费纠纷。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消费者装修“中招”问题已成为近期来投诉的“热点”之一。为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须看清各装修项目是否包含在套餐内。
2019-04-24 13:12:08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说好装饰公司负责把房子装修到“拎包入住”的标准,最好跟样板房一样漂亮,近日,消费者曾女士在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当天时发现,合同中有很多项目与所参观的样板房不符,隐藏着许多自费项目,27万元根本达不到“拎包入住”条件。 成都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小心套餐装修加项目,“拎包入住”莫轻信。
套餐项目隐藏自费项目
2018年6月25日,消费者曾女士与成都市某品牌一体化家装公司签订27万元“拎包入住”装修合同,工期 70天,装修范围包括人工、基材、主材、灯具、家电、家具等,装修标准口头约定按所参观的“装修样板房”风格标准执行,并先后两次向家装公司共计付款27万元。
“合同中有很多项目与所参观的样板房不符,隐藏着许多自费项目,27万元根本达不到‘拎包入住’条件。”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当天,曾女士和家人再次拿出合同与施工经理进行核实才发现。因此,曾女士认为装修公司涉嫌欺骗,合同无效,要求退款,经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终止合同,但必须支付5万元的设计费及其它费用,协商无果。2018年9月4日,曾女士将该装修公司投诉到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要求终止合同,全额退款,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装修样板房”美 误导嫌疑大
成都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装修公司取得联系,并邀请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分管合同的工作人员和成都市装饰协会投诉站的同志对“拎包入住”装修合同与该公司所宣传的“装修样板房”进行认真对比分析。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现场询问参观该公司“装修样板房”的市民发现,装修样板房虽有注明提示,但字体过小,且不明显,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合同也未尽到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遵守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消费者曾女士要求终止合同有法可依,应当予以支持,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全额退款。但是,曾女士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家装消费中大部分人的消费心理是省心、省时、省钱……这样整装模式就成为如今家居装修的主流趋势。但在激烈竞争的装修市场上,很多装修公司为吸引顾客而大打价格战,先用所谓的低价、优质赢得定单,诱使消费者支付定金并签订合同,然后再挖空心思设陷阱,以消费者合同条款复杂、信息不对等、装修常识缺乏等来欺骗消费者,从而引发消费纠纷。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消费者装修“中招”问题已成为近期来投诉的“热点”之一。为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须看清各装修项目是否包含在套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