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30 11:13:23
本报记者 胡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事项,从5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也将继续阶段性降低。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包括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此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进行调整。《实施办法》明确: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及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四川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四川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四川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四川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实施办法》明确,要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实施办法》强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不折不扣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2019-04-30 11:13:23
本报记者 胡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事项,从5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也将继续阶段性降低。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包括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此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进行调整。《实施办法》明确: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及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四川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四川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四川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四川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实施办法》明确,要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稳定现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质效,确保平稳运行。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实施办法》强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不折不扣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