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清明节前,消费者陈先生的妻子在使用刚购买的电动铡草机时,右手食指被搅断,无法手术接活导致肢体残疾。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多次找到四川什邡市某农机销售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均遭到拒绝。3月30日,陈先生向什邡市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什邡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考虑到陈先生家住农村且要照顾妻子,来往多有不便,于是会同什邡市工质局执法人员驱车前往陈先生家中,现场了解陈先生妻子伤势,查看电动铡草机,叮嘱陈先生保存好购物、医疗等相关凭据。随后,什邡市消委会一行前往农机销售店,查看了经营者尚在销售的同型号电动铡草机,发现该产品无警示标示、无使用说明且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缺陷。
什邡市消委会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陈先生要求经营者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均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遂现场向经营者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4月10日,经什邡市消委会调解,经营者赔偿陈先生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5万元,现金当场付清。至此,一起因农机致残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农机伤人致残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所涉及的电动铡草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机伤人致残的消费纠纷适用《消法》。
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农机时,未向消费者详细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未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合理。
本案中,什邡消委反应迅速,法律适用准确,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主动送服务上门,快速解决了这起农机伤人致残的消费纠纷,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