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7 17:16:05
本报记者 李鹏飞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4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消委会接到赵先生投诉,称其在该区孝泉镇某经营者处购买了4包“中海优克2号除草剂”共24元,使用后,发现效果不好,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伪劣农药,要求退款和赔偿,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旌阳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旌阳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调查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但却发现有农药包装混淆行为,旌阳区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转案”,将相关情况告知原德阳市工商局旌阳分局(因机构改革现为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并会同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开展调查。
经查,经营者于2017年12月9日以180元/件从什邡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中海优克2号”除草剂 4件(每件180包),以6元/包对外销售。该除草剂包装上有“中海优克2号”“中海科信”等字样,标注的生产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此产品包装内有“甲4氯钠”“苯磺隆”“双氧磺草胺”小包农药,厂家分别是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时间不一。经营者销售的“中海优克2号”产品包装正面右下角标有“本袋为宣传资料”微小字样,其说明介绍上无“甲4氯钠”“苯磺隆”“双氧磺草胺”农药相关信息或说明。在调查清楚情况后,旌阳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详细向经营者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使经营者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退还消费者购买农药费用24元,另补偿76元,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同时,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原市工商局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为“中海优克2号”,虽然在包装上有“本袋为宣传资料”微小字样,但通常难以让人发现,且此包装上没有对内装产品作相关说明,让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为“中海科信”生产的“中海优克2号”除草剂。在事实上,内装三包农药与“中海科信”“中海优克2号”无任何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涉嫌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实施了商品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019-04-17 17:16:05
本报记者 李鹏飞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4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消委会接到赵先生投诉,称其在该区孝泉镇某经营者处购买了4包“中海优克2号除草剂”共24元,使用后,发现效果不好,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伪劣农药,要求退款和赔偿,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旌阳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旌阳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调查中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但却发现有农药包装混淆行为,旌阳区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转案”,将相关情况告知原德阳市工商局旌阳分局(因机构改革现为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并会同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开展调查。
经查,经营者于2017年12月9日以180元/件从什邡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中海优克2号”除草剂 4件(每件180包),以6元/包对外销售。该除草剂包装上有“中海优克2号”“中海科信”等字样,标注的生产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此产品包装内有“甲4氯钠”“苯磺隆”“双氧磺草胺”小包农药,厂家分别是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时间不一。经营者销售的“中海优克2号”产品包装正面右下角标有“本袋为宣传资料”微小字样,其说明介绍上无“甲4氯钠”“苯磺隆”“双氧磺草胺”农药相关信息或说明。在调查清楚情况后,旌阳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详细向经营者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使经营者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退还消费者购买农药费用24元,另补偿76元,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同时,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原市工商局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相应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为“中海优克2号”,虽然在包装上有“本袋为宣传资料”微小字样,但通常难以让人发现,且此包装上没有对内装产品作相关说明,让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为“中海科信”生产的“中海优克2号”除草剂。在事实上,内装三包农药与“中海科信”“中海优克2号”无任何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涉嫌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实施了商品混淆行为,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