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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表分户收费高 消协解忧获维权

    2020-12-23 11:31:5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天然气对一个家庭来说不可缺少,而气表本该一户一表,如果遇到分户收费太高这样的情况,居民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8年12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某小区住户接井研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该集中住宅小区14户住户天然气使用是安装总表计量收费,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天燃气用户必须是一户安装一表,因此要求此14户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且每户交分户改造费1900元,限期交钱整改。该14户住户认为燃气公司收费太高,多次派代表与该燃气公司交涉均无结果,得到的答复仍然是限期分户改造,对不改造的住户将实行停止供气。该14户住户感觉完全是强制收费强制改造,不然将会面临被停气的境况,影响正常的基本生活。无奈之下,2019年1月6日,该14户住户以彭某为代表联名投诉到井研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经井研县消委会调查,该处是井研县一职工宿舍,并于1995年5月向井研县某燃气公司申请立户,属安装总表计费。后根据《井研县民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然气用户必须是一户安装一表”的要求,对全县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进行全面改造,该处职工宿舍属于改造范围,但燃气公司未严格执行井研县物价局(2005)60号《老用户户表改造工程价格》文件规定,对天然气一户一表“改造(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采用铝塑复合材料安装的为960元/户,对采用不锈钢新工艺、新材料的由燃气公司与用户协商收取相应材料费用”,而采取高于文件规定收费,实行强制改造的方式,处理彭某等14户住户天然气分户改造,是侵犯了该14户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权予以支持。井研县消委会约谈要求该燃气公司以书面形式回复彭某等14户住户的投诉,并严格按照井研县物价局文件规定,以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及合理的价格,改造处理其分房户立表。后经消委会招集双方反复协商撮合,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燃气公司以1000元/户的价格实行分户改造,并在三天内实施改造,保证用户的正常用气。该14户住户对这一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赠送锦旗“心怀百姓依法维权,为民解忧情暖人间”以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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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表分户收费高 消协解忧获维权

    2020-12-23 11:31:5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天然气对一个家庭来说不可缺少,而气表本该一户一表,如果遇到分户收费太高这样的情况,居民该怎么办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18年12月2日,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某小区住户接井研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通知:由于该集中住宅小区14户住户天然气使用是安装总表计量收费,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天燃气用户必须是一户安装一表,因此要求此14户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且每户交分户改造费1900元,限期交钱整改。该14户住户认为燃气公司收费太高,多次派代表与该燃气公司交涉均无结果,得到的答复仍然是限期分户改造,对不改造的住户将实行停止供气。该14户住户感觉完全是强制收费强制改造,不然将会面临被停气的境况,影响正常的基本生活。无奈之下,2019年1月6日,该14户住户以彭某为代表联名投诉到井研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经井研县消委会调查,该处是井研县一职工宿舍,并于1995年5月向井研县某燃气公司申请立户,属安装总表计费。后根据《井研县民用天然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然气用户必须是一户安装一表”的要求,对全县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进行全面改造,该处职工宿舍属于改造范围,但燃气公司未严格执行井研县物价局(2005)60号《老用户户表改造工程价格》文件规定,对天然气一户一表“改造(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采用铝塑复合材料安装的为960元/户,对采用不锈钢新工艺、新材料的由燃气公司与用户协商收取相应材料费用”,而采取高于文件规定收费,实行强制改造的方式,处理彭某等14户住户天然气分户改造,是侵犯了该14户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权予以支持。井研县消委会约谈要求该燃气公司以书面形式回复彭某等14户住户的投诉,并严格按照井研县物价局文件规定,以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及合理的价格,改造处理其分房户立表。后经消委会招集双方反复协商撮合,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燃气公司以1000元/户的价格实行分户改造,并在三天内实施改造,保证用户的正常用气。该14户住户对这一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赠送锦旗“心怀百姓依法维权,为民解忧情暖人间”以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殡葬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