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 17:27:14
本网讯(记者 赵蝶)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重点从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指导服务力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措施要求,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
《实施意见》指出,要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要求,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引导职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并做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工作。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共决方式,推动职工工资待遇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挂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主动对接企业岗位需求,扎实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各级工会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2020-02-13 17:27:14
本网讯(记者 赵蝶)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重点从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指导服务力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措施要求,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
《实施意见》指出,要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防疫防控要求,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引导职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按照科学指引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并做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工作。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共决方式,推动职工工资待遇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挂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主动对接企业岗位需求,扎实开展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各级工会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