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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亮点与老百姓生活

    2020-06-23 10:10:16

      许国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草案》由1个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6个分编构成,其中的很多内容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今天,本报邀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许国兵律师为大家盘点备受关注的9个亮点。

      亮点之一

      立法为民首次设立私立救助制度

      面对吃“霸王餐”的顾客,雇主能否采取限制顾客离开等措施止损?坐车不买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均没有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弥补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立法之缺陷或不足,体现了立法为民精神。

      亮点之二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免责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一度困扰社会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特别是举证责任或义务,同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之三

      公民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公民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精神。

      亮点之四

      自愿参加活动自担风险

      参加篮球、排球、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共同旅游、一起聚会中受伤、受害,损害谁来赔?朋友在一起喝酒出现意外,同桌朋友赔不赔?敬酒的朋友赔不赔?对于这一现实生活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说简单点,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避免了过去处理中“抹稀泥”的现象,体现出立法关注百姓生活。

      亮点之五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重婚程度的婚内出轨,视频、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存在长时间、持续的同居关系,无过错方也很难获得赔偿,过去的规定等同于虚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即婚内出轨等造成婚姻严重损害的情形,都可以纳入上述“兜底”条款。对那些在婚姻中对配偶不忠诚者敲了警钟,做错了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亮点之六

      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界限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处理。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草婚姻编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条件,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夫妻任何一方及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亮点之七

      高空抛物“连坐条款”修改

      近年来,每当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时,都会响起修改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 “连坐条款”的呼声。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体现了立法关注百姓呼声。

      亮点之八

      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增设“反通知规则”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与日俱增,网络版权纠纷、网购恶意投诉越来越多,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规定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旨在搭建争议处理通道,既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又为内容发布者提供说明解释的机会。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样,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是侵权责任编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亮点之九

      对物业“三难”作出规定

      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围绕“业主三难”,民法典物权编一一作了回应。针对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针对业主维权难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民法典一一列出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并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的启动门槛,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启动程序。

      (作者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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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亮点与老百姓生活

    2020-06-23 10:10:16

      许国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草案》由1个总则编和“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6个分编构成,其中的很多内容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今天,本报邀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许国兵律师为大家盘点备受关注的9个亮点。

      亮点之一

      立法为民首次设立私立救助制度

      面对吃“霸王餐”的顾客,雇主能否采取限制顾客离开等措施止损?坐车不买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均没有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弥补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立法之缺陷或不足,体现了立法为民精神。

      亮点之二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免责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一度困扰社会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特别是举证责任或义务,同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之三

      公民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公民个人隐私保护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精神。

      亮点之四

      自愿参加活动自担风险

      参加篮球、排球、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共同旅游、一起聚会中受伤、受害,损害谁来赔?朋友在一起喝酒出现意外,同桌朋友赔不赔?敬酒的朋友赔不赔?对于这一现实生活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说简单点,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避免了过去处理中“抹稀泥”的现象,体现出立法关注百姓生活。

      亮点之五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重婚程度的婚内出轨,视频、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存在长时间、持续的同居关系,无过错方也很难获得赔偿,过去的规定等同于虚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即婚内出轨等造成婚姻严重损害的情形,都可以纳入上述“兜底”条款。对那些在婚姻中对配偶不忠诚者敲了警钟,做错了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亮点之六

      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界限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处理。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草婚姻编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条件,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体现了法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夫妻任何一方及债权人)权益的原则。

      亮点之七

      高空抛物“连坐条款”修改

      近年来,每当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发生时,都会响起修改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 “连坐条款”的呼声。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体现了立法关注百姓呼声。

      亮点之八

      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增设“反通知规则”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与日俱增,网络版权纠纷、网购恶意投诉越来越多,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规定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旨在搭建争议处理通道,既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投诉渠道,又为内容发布者提供说明解释的机会。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反通知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样,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是侵权责任编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随之而来的是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亮点之九

      对物业“三难”作出规定

      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围绕“业主三难”,民法典物权编一一作了回应。针对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针对业主维权难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民法典一一列出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并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的启动门槛,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启动程序。

      (作者系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