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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吹响工伤保险工作冲锋号

    2020-09-01 17:41:19


    本报记者 赵蝶 文/图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在成都召开全省工伤保险工作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启动实施视频会议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9月1日起,四川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会议指出,《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导全省工伤保险未来一段时期工作的“总纲”。拓展覆盖范围是其主要亮点,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是其主要特点,下沉服务职能是其主要的创新点。《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吹响了新时期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冲锋的“号角”。在“五统一”基础上,实现政策平稳衔接,更好保障基本民生,更好推动复工复产,更好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入分析了新时期工伤保险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详细阐述了《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对做好新时期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指出了做好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条例》的制定背景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四川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177万人,基金累计结存83.9亿元,全部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连续16年提升,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更好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伤保险制度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提升统筹层次、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6年,四川省政府将《条例》列入调研论证类立法计划。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后,四川省政府于2019年将《条例》列入制定类立法计划。2019年11月4日,四川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7月31日,《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过程中,四川省人社厅积极配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总的来看,《条例》的制定过程是一个科学慎重决策、充分征求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

      《条例》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推动四川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条例》共6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此,《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为四川即将实行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

      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诚实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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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17:41:19


    本报记者 赵蝶 文/图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在成都召开全省工伤保险工作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启动实施视频会议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9月1日起,四川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会议指出,《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导全省工伤保险未来一段时期工作的“总纲”。拓展覆盖范围是其主要亮点,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是其主要特点,下沉服务职能是其主要的创新点。《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吹响了新时期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冲锋的“号角”。在“五统一”基础上,实现政策平稳衔接,更好保障基本民生,更好推动复工复产,更好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入分析了新时期工伤保险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详细阐述了《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对做好新时期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指出了做好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条例》的制定背景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四川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177万人,基金累计结存83.9亿元,全部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连续16年提升,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更好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伤保险制度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提升统筹层次、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6年,四川省政府将《条例》列入调研论证类立法计划。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后,四川省政府于2019年将《条例》列入制定类立法计划。2019年11月4日,四川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7月31日,《条例》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过程中,四川省人社厅积极配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的意见,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总的来看,《条例》的制定过程是一个科学慎重决策、充分征求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

      《条例》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眼推动四川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条例》共6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由于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此,《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为四川即将实行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

      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增强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力度。《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诚实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