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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

    2022-04-13 17:45:02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4月13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贵州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


      2021年5月,剑河县村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行动,雷山县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罗某松认罪认罚,缴纳了认购“碳汇”的价款,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碳汇,一般来说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充分认识碳汇的价值,不断提升碳汇能力,对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据贵州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李丽庭长介绍,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是贵州环境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第一,在贵州环境司法中首次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全省法院环境司法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二,本案在追究行为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承担了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本案探索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诉讼程序更为便捷,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本案的审理也表明,由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为开展“碳汇”替代修复提供了生态条件,充分说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完全可以转化为金山银山。

      本案的审理对做好环境司法工作具有启示意义。第一,环境司法工作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大局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第二,环境司法工作要敢于探索,勇于创新。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在环境司法领域大胆探索,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集中管辖、归口审理、诉前禁令、证据保全、专家陪审等一系列具有环境司法鲜明特色的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环境案件审理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尚不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构建完善环境司法规则体系。第三,环境司法工作要运用系统观念,加强联动。本案的成功探索得益于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的协作配合。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司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按照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共治环境治理格局。第四,环境司法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环境司法工作要紧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本案的有益探索正是基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的考虑。近年来,法院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将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茅台“特殊”环境、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茶产业基地、喀斯特地貌等的司法保护工作,凸显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打造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胸怀“国之大者”,立足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目标,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贵州大生态战略,筑牢长江上游、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为绿色发展大局保驾护航。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创新引领,敢为人先,不断构建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将全面高质量提升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守护好贵州的绿水青山,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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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

    2022-04-13 17:45:02

      本网讯(记者 吴文俊)4月13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贵州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


      2021年5月,剑河县村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适宜补植复绿的地点难落实,雷山县法院创新思维,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行动,雷山县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罗某松认罪认罚,缴纳了认购“碳汇”的价款,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碳汇,一般来说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充分认识碳汇的价值,不断提升碳汇能力,对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据贵州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李丽庭长介绍,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是贵州环境司法的一次有益尝试。第一,在贵州环境司法中首次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全省法院环境司法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二,本案在追究行为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承担了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本案探索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诉讼程序更为便捷,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本案的审理也表明,由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为开展“碳汇”替代修复提供了生态条件,充分说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完全可以转化为金山银山。

      本案的审理对做好环境司法工作具有启示意义。第一,环境司法工作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大局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第二,环境司法工作要敢于探索,勇于创新。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在环境司法领域大胆探索,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集中管辖、归口审理、诉前禁令、证据保全、专家陪审等一系列具有环境司法鲜明特色的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环境案件审理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尚不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构建完善环境司法规则体系。第三,环境司法工作要运用系统观念,加强联动。本案的成功探索得益于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的协作配合。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环境司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按照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共治环境治理格局。第四,环境司法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环境司法工作要紧密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本案的有益探索正是基于当地森林覆盖率高的考虑。近年来,法院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将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茅台“特殊”环境、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茶产业基地、喀斯特地貌等的司法保护工作,凸显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打造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下一步工作中,将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胸怀“国之大者”,立足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目标,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贵州大生态战略,筑牢长江上游、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为绿色发展大局保驾护航。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创新引领,敢为人先,不断构建完善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将全面高质量提升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守护好贵州的绿水青山,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助推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