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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亡理赔难 消委协调助维权

    2022-08-17 14:28:0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有关意外险理赔的消费案例。

      2021年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的张女士来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她称:2020年8月28日,张女士的表哥在自家后山坡上砍柴时,不慎意外坠崖身亡。第二天村民发现后,村干部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干警和法医立即到现场勘查,并出具了意外摔伤死亡的书面结论,当时保险公司的人员未到现场。但家属在处理完后事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公司理赔人员称因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是意外死亡,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2000元慰问金。经派出所和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果,想到表哥女儿远嫁外省,因疫情原因无法回四川解决此事,家中除了一位93岁的老母亲外,没有其他亲人,无奈之下,张女士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市消委会帮忙要回表哥的死亡赔偿金。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张女士的表哥是威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左眼失明,丧偶多年,女儿远嫁外地,平时和9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2020年3月当地政府为辖区每户贫困家庭购买了42元的扶贫保险,其中镇政府承担34元,贫困户承担8元,保单中的受益人是每个贫困户。保险单中约定如保险人意外身亡每户最高可赔付8万元,理赔按其家庭户口薄记载成员人数进行平摊。贫困户虽然只承担了8元保费,但保单中的受益人是每个贫困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鉴于此案专业性强,消委会人员又到该镇派出所和村委会及案发地进行调查后得知,死者确实是从20多米高的悬崖坠下摔伤身亡,派出所提供了案发地的视频资料,干警和村干部证实了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事发时没有到现场,只是在死者下葬时才打电话请村干部代问家属是否尸检,但未告知没有尸检报告不能理赔的情况。消委工作人员认为: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摔伤死亡书面结论和死者案发地视频资料及村委会出具的意外摔伤死亡证明能说明张女士的表哥属于意外死亡;二是保单中没有意外死亡需提供尸检报告的条款;三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事发时未到现场告知死者家属如不尸检不能理赔的后果。为此,张女士提出的4万元理赔合理合法,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女士表哥3.5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保险公司要向消费者解释不明确的条款和需要强调的重要条款,同时加强业务员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规范业务员行为,避免业务员因利益驱动而不自觉做到如实告知义务,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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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亡理赔难 消委协调助维权

    2022-08-17 14:28:0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有关意外险理赔的消费案例。

      2021年1月5日,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的张女士来到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她称:2020年8月28日,张女士的表哥在自家后山坡上砍柴时,不慎意外坠崖身亡。第二天村民发现后,村干部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干警和法医立即到现场勘查,并出具了意外摔伤死亡的书面结论,当时保险公司的人员未到现场。但家属在处理完后事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公司理赔人员称因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是意外死亡,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2000元慰问金。经派出所和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果,想到表哥女儿远嫁外省,因疫情原因无法回四川解决此事,家中除了一位93岁的老母亲外,没有其他亲人,无奈之下,张女士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到内江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市消委会帮忙要回表哥的死亡赔偿金。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张女士的表哥是威远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左眼失明,丧偶多年,女儿远嫁外地,平时和9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2020年3月当地政府为辖区每户贫困家庭购买了42元的扶贫保险,其中镇政府承担34元,贫困户承担8元,保单中的受益人是每个贫困户。保险单中约定如保险人意外身亡每户最高可赔付8万元,理赔按其家庭户口薄记载成员人数进行平摊。贫困户虽然只承担了8元保费,但保单中的受益人是每个贫困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鉴于此案专业性强,消委会人员又到该镇派出所和村委会及案发地进行调查后得知,死者确实是从20多米高的悬崖坠下摔伤身亡,派出所提供了案发地的视频资料,干警和村干部证实了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事发时没有到现场,只是在死者下葬时才打电话请村干部代问家属是否尸检,但未告知没有尸检报告不能理赔的情况。消委工作人员认为: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摔伤死亡书面结论和死者案发地视频资料及村委会出具的意外摔伤死亡证明能说明张女士的表哥属于意外死亡;二是保单中没有意外死亡需提供尸检报告的条款;三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事发时未到现场告知死者家属如不尸检不能理赔的后果。为此,张女士提出的4万元理赔合理合法,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女士表哥3.5万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保险公司要向消费者解释不明确的条款和需要强调的重要条款,同时加强业务员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规范业务员行为,避免业务员因利益驱动而不自觉做到如实告知义务,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