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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偷梁换柱” 法院判赔“三倍”赔偿

    2018-01-11 10:41:28

    消费者买A货物,到手的商品却变成了B货物,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营电动车的商家李某本应交付绿彭电动车给消费者符某,实际却交付鸿达电动车,经过审理,合江县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购车款三倍的损失38400元。

    被告李某是从事电动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610月,消费者符某在商铺购买了价值12800元的绿彭老年代步车,且李某向符某出具加盖车行印章的购车收据,载明品名及规格:绿彭老年代步车1台,单价:12800,但李某实际却向符某交付了鸿达电动车及该车的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符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动车动力不足,便要求李某解决相关问题。李某在该车加装档位器后,符某仍认为电动车爬坡速度不足,便开始质疑电动车的质量。201611月,符某向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李某退车、退款。李某以电动车无质量问题,拒绝了符某退车、退款的要求。

    庭审中,李某一口认定自己向符某交付的是绿彭电动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说不楚出售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型号、车架编号、电机编号、电池编号等重要指标。符某向法庭出示了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交付李某的车辆并非绿彭牌电动车,法庭依法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购车款三倍的损失38400元。

    (赵益平 郭贵英 杜明珉 杨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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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偷梁换柱” 法院判赔“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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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买A货物,到手的商品却变成了B货物,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营电动车的商家李某本应交付绿彭电动车给消费者符某,实际却交付鸿达电动车,经过审理,合江县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购车款三倍的损失38400元。

    被告李某是从事电动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610月,消费者符某在商铺购买了价值12800元的绿彭老年代步车,且李某向符某出具加盖车行印章的购车收据,载明品名及规格:绿彭老年代步车1台,单价:12800,但李某实际却向符某交付了鸿达电动车及该车的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符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动车动力不足,便要求李某解决相关问题。李某在该车加装档位器后,符某仍认为电动车爬坡速度不足,便开始质疑电动车的质量。201611月,符某向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李某退车、退款。李某以电动车无质量问题,拒绝了符某退车、退款的要求。

    庭审中,李某一口认定自己向符某交付的是绿彭电动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说不楚出售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型号、车架编号、电机编号、电池编号等重要指标。符某向法庭出示了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交付李某的车辆并非绿彭牌电动车,法庭依法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购车款三倍的损失38400元。

    (赵益平 郭贵英 杜明珉 杨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