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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肤过敏难维权 消委介入获赔偿

    2021-05-26 16:44:3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相信不少女性朋友都到美容店做过面部护理,在店里消费时往往敌不过护理人员的一张“巧嘴”,就买下了一些护理产品。然而,这些产品是否正规?使用之后是否会导致过敏?如果出现一些不适症状,该不该向美容店索赔?皮肤护理店的“套路”你经历过吗?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消费者魏女士在简阳市政府街香港城好又多超市负一楼的某护肤店进行皮肤护理,却想不到自己在护理之后,脸部出现过敏症状。魏女士向商家反馈后被告知继续敷半年面膜后会得到改善,“但实际上,我脸上的过敏症状越来越严重,后来还到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了10余天。”魏女士表示。2020年11月29日,消费者魏女士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城分会投诉,她希望消委会能协调商家承担自己治疗期间的医药费。

      接到该投诉后,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城分会工作人员迅速与消费者魏女士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于2020年12月1日15时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未达成有效结果。后经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进行第二次调解并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被诉方将魏女士购买的价值2192元的化妆品全部办理退货退款,赔偿魏女士医药费600元,并当场履行。同时,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调解结果也进行了司法确认。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诉商家在对魏女士开展护理服务时,未提前对其进行化妆品的皮肤敏感性测试,导致魏女士对相关化妆品产生过敏症状。魏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合理合法。此外,通过“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调解结果得到了简阳市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保护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了后续因涉诉双方反悔造成的反复投诉,缩短了消费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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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肤过敏难维权 消委介入获赔偿

    2021-05-26 16:44:3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相信不少女性朋友都到美容店做过面部护理,在店里消费时往往敌不过护理人员的一张“巧嘴”,就买下了一些护理产品。然而,这些产品是否正规?使用之后是否会导致过敏?如果出现一些不适症状,该不该向美容店索赔?皮肤护理店的“套路”你经历过吗?日前,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相关的消费案例。

      2020年10月,消费者魏女士在简阳市政府街香港城好又多超市负一楼的某护肤店进行皮肤护理,却想不到自己在护理之后,脸部出现过敏症状。魏女士向商家反馈后被告知继续敷半年面膜后会得到改善,“但实际上,我脸上的过敏症状越来越严重,后来还到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了10余天。”魏女士表示。2020年11月29日,消费者魏女士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城分会投诉,她希望消委会能协调商家承担自己治疗期间的医药费。

      接到该投诉后,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城分会工作人员迅速与消费者魏女士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于2020年12月1日15时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未达成有效结果。后经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进行第二次调解并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被诉方将魏女士购买的价值2192元的化妆品全部办理退货退款,赔偿魏女士医药费600元,并当场履行。同时,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次调解结果也进行了司法确认。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诉商家在对魏女士开展护理服务时,未提前对其进行化妆品的皮肤敏感性测试,导致魏女士对相关化妆品产生过敏症状。魏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合理合法。此外,通过“诉非衔接”工作机制,调解结果得到了简阳市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保护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了后续因涉诉双方反悔造成的反复投诉,缩短了消费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